司機死因研訊官引導陪審:倘裁「非法被殺」 須毫無合理疑點
【明報專訊】的士司機2012年疑遭警員箍頸,癱瘓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昨續訊。死因裁判官開始引導陪審團,稱考慮事主死因的結果時,可考慮他是否死於非法被殺,即由警員林偉榮的「環頸」行為所致;惟非法被殺的裁決須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而當陪審團若不能肯定事主非法被殺,可考慮餘下選項,包括死於自然、死於不幸、死於意外及死因存疑。
事主陳輝旺(終年65歲)2012年12月12日死亡。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昨稱,陪審團需就事主死因得出結論,可考慮5個選項,包括死於非法被殺、死於自然、死於不幸、死於意外及死因存疑。
周官稱,非法被殺的裁決需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而陪審團面對的問題是事主頸傷是否在被押上警車時發生。案中兩名骨科醫生專家證人就事主頸椎脫位的時間線有重大分歧,醫生李淵u認為發生在事主被「環頸」押上警車時,而醫生梁漢邦則認為事主與乘客爭執時跌倒,頸椎處於不穩定,直到入院兩天後才脫位。
專家證供分歧 須肯定警有意危險非法
周官向陪審團表示,他們需判斷兩名骨科醫生的證供,除非肯定事主頸傷是由林偉榮所致,否則不能考慮非法被殺;即使林造成事主頸傷,陪審團須肯定林的行為是有意圖、危險且不合法,否則不能考慮非法被殺。周官引述證供稱,林供稱「環頸」是意外所致,警方武力專家則稱,當警員是故意針對被捕人的頸部,才屬不相稱武力。至於行為危險與否,周官稱陪審團可循客觀常理分析。
其次用「相對可能」標準審視另4選項
周官又說,當陪審團不能做出非法被殺的裁決,可用「相對可能」標準審視餘下4個選項。死於自然指事主因自身情G死亡,與外人無關,惟若有合理推論指事主因頸傷而癱瘓、因長期督H而感染肺炎致死,便不能裁定死於自然。
周官表示,陪審團亦可考慮事主是否死於不幸或死於意外,前者指合法但不屬於預期的行為引致事主死亡,後者指非人為控制且沒意圖的事件引致事主死亡。假如陪審團認為以上4個選項皆非,最終可裁定死因存疑。惟周官強調,死因存疑只被視為「最後的方法」,陪審團不能視為逃避裁決的「避風港」。周官今續引導陪審團。
【案件編號:CCDI 477/13】
(死因研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