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次被告結案:警擅帶後巷搜身 為避遭發現逼供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辯方提出,針對次被告李嘉濱頸部受傷,拘捕警員與警署值日官證供不一致,實情是警員在後巷向李「叉頸」,威迫利誘他招認參與炸彈行動。辯方亦爭議,警方調查涉案炸藥原料儲存倉,只檢取搜屋前閉路電視片段,懷疑涉隱瞞。
指拘捕警值日官證供矛盾
次被告李嘉濱2020年3月7日晚上被捕。辯方大律師朱寶田結案陳辭指出,第33名監視警員曾將李嘉濱帶入旺角道後巷搜身,避免公眾看到接手警員用武力逼供。辯方認為,警員實際上無收過後巷搜身的指示,此舉原因未明。
辯方提出,接手拘捕李嘉濱的國安處警員陳國威,曾威迫李招認參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要李供出「五飛」(首被告何卓為的外號),故在李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鵅v。辯方引述,陳國威庭上供稱自己首先發現李頸部受傷,惟紀錄顯示,值日官已記下李傷痕長度,兩個說法有矛盾。辯方質疑陳解釋牽強,旨在撇清自己與傷勢的關係,作供時猶如「鬼拍後尾枕」。
質疑只檢3.8前閉路片段 隱瞞蒐證過程
李嘉濱案發時租用大角嘴宏創坊10樓一單位,搜出硝酸銨和氧化劑等。辯方指出,除了防彈衣,辯方對單位搜出其他證物無爭議,辯方案情是警方於李不在場下搜屋,當中牽涉疑點。辯方稱,警方3月7日起拘捕案中各人,緊接展開蒐證,惟警方只檢取3月8日前的宏創坊閉路電視片段,「如果警方無狫蘄f,點解唔垣I3月8日開始鼣爰藿q視?」辯方認為,若蒐證過程無不妥,警方應檢取完整片段,向陪審團交代。
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稱,李被捕後首先被押至西營盤梅芳街1樓單位,目睹警方檢走12把魚生刀;其後警方接報住客遺失刀具,警員以李的女友安危為由,威脅李替警方「食死貓」,承認自己實際居於2樓單位。辯方爭議,警方在2樓檢走的金屬粉及硝酸鉀,屬警員插贓嫁禍,而妨礙司法罪與本案爆炸品無關係。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