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帖串謀煽動 教師申刑期上訴至終院被拒
【明報專訊】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教師黃煡聰,於網上發帖主張外國派軍入侵香港,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港區國安法》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受制於國安法訂立的刑罰等級,不獲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黃早前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但被駁回,遂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頒判辭稱,《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罰則同樣適用於串謀罪,不存在申請方所謂的法律漏洞,拒絕發出證明書。
申請人為葡萄牙籍黃煡聰(41歲)。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上訴庭於判辭稱,申請人提出一項法律觀點是「在《國安法》第21條中,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之下的串謀罪」。
惟上訴庭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上訴庭又指出,申請方只是舊調重彈,其提出《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的問題早在上訴許可階段被駁回。由於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92/24】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