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被追補習費 入稟狀列校名被寄學校 男拔家長反告補習社泄私隱

[2016.02.26] 發表

【明報專訊】補習社3年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當時13歲的拔萃男書院學生追討1300元學費及行政費,入稟狀除填寫男生的住址,亦有男拔地址和男生就讀班級,令校方收到申索文件。男生日前由母親代表入稟區院,稱補習社將男生的個人資料用於官司,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令男生及其母親受情感損害,要求對方賠償。

13歲男生被追1300元

原訴男生(16歲)由母親梁燕英代表興訟,被告則是黃鳳景經營的宏佳補習學社。本報昨向梁燕英查詢,她表示不回應。根據宏佳網頁,它設有4間補習社,聲稱有不少傳統名校學生。本報昨向宏佳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補習社將法庭文件交校長

根據入稟狀,原訴於2013年4月報讀宏佳課程,並提供住址、學校名稱、年級及班別等資料。後來宏佳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原訴追討學費,除在入稟文件填寫原訴住址,更填寫原訴的校名、年級和班別,令審裁處把法庭文件寄到男拔。此外,宏佳更派人到男拔,將文件交予原訴及其校長和班主任。

家長指報課程資料被濫用

原訴一方認為,宏佳在原訴報讀課程時所收集的住址等個人資料,應只用作課程有關的書信來往,而收集學校名稱、年級和班別,則只應用作評估原訴學術水平,故宏佳把上述資料用於送達法庭文件,有違原本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事前沒取得原訴的同意,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原訴一方表示,宏佳刻意令男拔的教師知悉案件,是要抹黑原訴和逼他屈服。事後原訴經常被同學詢問法庭文件內容,令他感到尷尬及煩擾,原訴母親亦尷尬不安,遂要求宏佳賠償情感傷害。

根據法庭文件,宏佳於2013年5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原訴4月以支票繳交學費卻未能兌現。原訴的母親更致電宏佳,表示不滿教學,又稱中文教師不懂教書。

宏佳稱原訴母親對服務不滿,可向消委會投訴,卻不能因此拒交學費,認為她樹立壞榜樣,更反問若她不滿茶樓食物質素,可否拒絕付錢?

【入稟編號:DCCJ846/16、SCTC0161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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