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戶口」規定 3年前已生效

[2016.07.03] 發表
根據法例,外國人住宿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須在入住後24小時內辦理登記。

【明報專訊】現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由上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發,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條清晰列明: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所以,回國探親必須24小時去公安局報備其實一早就有法律規定!

外國人出入境管理,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國務院於2010年04月24日由上任總理溫家寶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5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

該修改令的第四章是關於住宿登記的規定,其中第三十條清楚列明: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按照這條規定,如果已經加入外籍的華人回國探親,如果住在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是必須在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於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如果加入外籍的華人在國內還有房產,屬於規定所說的外國人在中國外國人家中住宿,所以也必須在24小時內去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修改令第七章是處罰的規定,其中第四十五條列明: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3年7月12日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7月3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這個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沒有2010版裡所說的必須要在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的內容。

這份由李克強總理簽發的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第五章附則裡的第三十九條: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雖然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沒有這些內容,但是根據公安局網站關於「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網站關於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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