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立法引起辯論

[2017.06.08] 發表
加拿大最近辯論立法﹐規定勞方可享有薪病假。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近辯論立法﹐明文規定勞方可享有薪病假。加拿大目前未有相關法規﹐也沒有明確政策﹐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僱員的病假﹐短期/長期殘障福利計劃。沒有法規或政策﹐勞方休病假﹐資方不必支付薪金。不過﹐許多僱主會給員工有薪病假﹐而他們不一定要那麼做。

在人權法規下﹐不管資方有沒有給員工有薪病假﹐抱病僱員通常受保護﹐僱主不能借故辭退他們。即使員工長期患病﹐資方也沒有解僱他們。

僱主找人代替休病假的職員﹐調整班次﹐花費也很大﹐因為僱主需要以更昂貴的合同工﹐暫時替代患病員工﹐僱主不可以聘請長工替換。

Black & MacDonald公司就有這種煩惱﹐女職員布沙(Wendy Boucher)請了33個月病假﹐公司最後解僱她﹐受到安省地區法院處罰。46歲的布沙在休產假期間遇襲﹐受到語言與情緒虐待。她患上抑鬱、焦慮症﹐每周接受精神治療。

她在產假後休短期假﹐後來是長期殘障病假﹐繼續在家休養。在她最初離開工作後40個月﹐她的LTD保險公司建議﹐她在接受疝氣手術後逐步上班。Black & MacDonald接到這個消息後﹐即解僱布沙﹐指她「缺勤數月」。事實上﹐公司早在7個月前﹐找人永久替換她的職位。

布沙將公司告上法庭﹐追討不當解僱賠償。她的論據是﹐公司歧視她殘障﹐違反安省人權法。

Black & MacDonald辯稱﹐布沙的合約「受挫」﹐她沒有資格索取賠償﹐因為她的工作「需要完成」。她的職位「特殊」﹐公司不可以長期﹐無限期找臨時替工﹐或是合約工替代。當員工預後不確定、持續缺勤﹐經過長期病假﹐僱主可按「受挫」理由辭退員工。

但研訊法官裁定﹐原告病假長達33個月﹐但不存在合約受挫﹐除了不當解僱賠償﹐她還有資格享受額外損害性賠償﹐因為她殘障﹐資方解僱她。法官還裁定﹐公司因行為失當﹐要付11,500元懲罰性賠償﹐上訴庭維持原判法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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