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治指摘《環郵》造謠 要求撤回文章否則提控

[2015.06.23] 發表
陳國治昨天反擊﹐要求《環球郵報》撤回有關文章﹐並在報章上同樣的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否則便會採取法律行動。
《環球郵報》上周刊登在內頁跨版有關陳國治的文章。

【明報專訊】《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上周連續2日在頭版位置刊登文章﹐指安省公民?移民兼國際貿易廳長陳國治與中國政府過從甚密﹐因而被加拿大保安情報服務局(CSIS)調查。陳國治昨天反擊。他發表聲明﹐要求《環球郵報》撤回有關文章﹐並在報章上同樣的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否則便會採取法律行動。

本報昨日聯絡《環球郵報》﹐回應事件﹐但該報總編輯David Walmsley透過助手﹐拒絕本報採訪要求﹐只發出一份聲明﹐指他們立場堅定﹐除會支持早前的報道外﹐更打算披露進一步的資料。

有民事訴訟律師指﹐要是報道內容不真實﹐又或在沒有合理事實基礎下作出評論﹐都可構成誹謗。

陳國治昨日發表的聲明(全文見另稿)指﹐《環球郵報》上周刊登在頭版的文章﹐「內容不外重新整理5年前已經登載過並經粉碎的謠言」﹐「該文章沒有透露任何新的事實資料」。聲明又指﹐「這些含沙射影及指控的文章是虛構的」﹐對他及其家人造成很大傷害。

但《環球郵報》總編發表的聲明則反駁陳國治的說法。該聲明指﹕「(陳國治)認為《環球郵報》的文章沒有揭露新消息的講法﹐並不屬實。該文章揭示一些很重要的資訊﹐包括情報局曾到訪省府﹐並對陳先生表示關注。這就是過去從未披露。我們將支持這些報道﹐並計劃刊登更多材料。」

民事訴訟律師奚治瑾表示﹐凡牽涉媒體報道的誹謗﹐必須在文章刊登後6周﹐當事人便要採取行動﹐以便減少報道對當事人的影響。

首先﹐當事人須先向媒體發出誹謗通知(Libel notice)﹐要求對方撤銷有關報道及道歉﹐若媒體願意合作﹐當事人便不能控告誹謗﹔否則﹐當事人便要在報道刊登後3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

通常有兩種情況下可構成誹謗。第一﹐內容不真實﹔第二﹐在沒有合理事實基礎下作出評論。

奚治瑾並指出﹐當事人向涉事媒體發出誹謗通知之時﹐一定要清楚列明﹐在文章中那一段?那個字眼構成誹謗。

至於陳國治若正式控告《環球郵報》誹謗﹐勝數機會有多大﹐就要視乎到底那些字眼涉及誹謗﹐而這些用字又是否真實或合乎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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