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元爭產案 陳禹嘉被指未善待祖母

[2019.07.05] 發表
原告陳禹嘉於庭上透露,祖母黃秀珍會說上海話和廣東話,但不諳英文;因他不識中文,不能確認祖母的中文程度。(陳雯慧攝)

【明報專訊】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的女婿陳禹嘉入稟,與其姑姐、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的弟婦陳美珠,就祖母黃秀珍留下逾億元遺產對簿公堂,昨於高院續審。被告陳美珠一方指出,黃秀珍於1999年成立逾1.9億元的信託基金,但證據顯示黃當年明確表示拒絕給予陳禹嘉及陳美珠一分錢,並指摘陳禹嘉未善待她。

祖母曾稱不分錢予兩人

黃秀珍是已故「搪瓷大王」陳兆民的妻子,她於2013年離世,原告陳禹嘉為其嫡孫,被告陳美珠為其女兒。被告方表示,黃秀珍於匯豐銀行成立該信託時,她與銀行職員的對話紀錄顯示,黃不知道什麼是信託,職員解釋信託會將她的錢交由銀行管理、不能隨便移動,黃即表示拒絕成立信託,以及想將她的資產全歸於她名下。

職員續向黃表示,她的後代可從信託中取錢,黃明確說「不要給他們」,並指稱陳禹嘉不來探望她、不當她是祖母,故不會分錢給他;至於女兒陳美珠,黃亦拒絕分產。

陳禹嘉回應稱,黃秀珍從來習慣成為眾人焦點,因此她晚年嘗試討好各人,包括姑姐陳美珠,認為黃秀珍是不想被人忽略,才有以上對話。但被告方反稱,陳美珠也不獲分產,不見得黃秀珍想討好人。

陳:祖母只是不想被人忽略

被告又質疑,黃秀珍1978年立下的遺囑和信託契約,均表明其先夫陳兆民遺產均贈予兒子陳一心(即原告父親),以及她的財產只是代兒子持有,但1992年的遺囑卻將遺產贈予原告,和之前的遺囑存分歧。

陳禹嘉解釋,其父及其家族獲分部分資產,他和父親是家族唯一男丁,由他或父親繼承是沒有分別。

另外,被告方披露黃秀珍生前居於九龍塘喇沙利道物業近30年,1992年將該物業售予由原告及其妹妹控制的新成立公司,作價450萬元。陳禹嘉回應稱,這項財產安排是希望減少日後的遺產稅,並承認當時公司未付分毫,但黃在1999年因難忍陳美珠的滋擾,遷往酒店。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P15、HCA12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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