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裁定特權法可管議員

[2020.06.03] 發表

【明報專訊】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屋項目時,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惟遭裁判官裁定議員受豁免,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即使立法會議員享有部分特權,亦不代表可凌駕法律,故議員同受藐視罪條文規管,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繼續審理。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葳{為,議員未來在議會抗爭面對的刑事風險將增加,質疑做法並非市民樂見。他預計立法會早前審議《國歌法》期間,自己攜帶腐爛植物抗議的舉動將面對法律責任,但認為「要做鼣ㄜn做」,不會停止抗爭。

梁國雄搶文件案發還續審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條例主要目的是為立法會營造安全和莊嚴的環境,讓議會事務得以有序和有效運作,故條例不會容許議員侵犯其他議員享有言論和辯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條例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但當中只為確保他們無懼和不受阻礙下履行職務,不代表他們可凌駕法律。

就梁國雄一方爭議有關情G或構成寒蟬效應,上訴庭認為,條例只就議員違反藐視罪的情G作規範,沒有阻礙議員行使言論或辯論自由的權利。

梁國雄一方另爭議立法會有足夠機制處理事件,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宜。惟上訴庭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在立法過程中,有意為立法會帶來額外保障,當中包括就藐視議會的行為新增刑事罰則,甚至將刑事司法管轄權授予法庭,以維持議會的秩序和紀律。

上訴庭又指,基於條例的立法目的,認為藐視罪的條文涵蓋議會內所有程序,加上有關條文使用「任何人」的字眼,故立法會議員同受條文規管,裁定裁判官的裁決犯錯,下令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繼續審理。

【案件編號:HCMA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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