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咬斷指警:被告身體「向前衝」有意逃走

[2020.10.16] 發表
被告杜啟華(圖中)昨午與律師團隊一同離開。早上控方播放片段顯示,證人在制服被告時,似是將食指置於被告眼眶近鼻樑位置,但證人回應當時不清楚自己手按的位置。而法官則認為,警長的手理應沒放鬆,亦不會如「情侶摸臉」般溫柔地觸碰被告臉頰。(劉焌陶攝)

【明報專訊】港大畢業生涉於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的示威中,襲警及咬斷一名警長無名指一案,受傷警長昨在區域法院繼續供稱,當被告被按在地上和向後拖行時,被告身體「向前衝」、「有腰力,隻腳想郁」,認為被告當時有意逃走。

被告杜啟華(現年24歲)否認各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案中3名受害人包括警員葉卓軒、現任總警司梁子健、警長梁啟業,其中梁啟業被咬斷右手無名指。

控方昨在庭上指出,偵緝警長梁啟業當時似乎將食指置於被告的眼眶近鼻樑位置,無名指則在被告的口內。梁解釋,被告頭部當時不斷掙扎,故未能施行按壓動作,「按到邊個位置,我都未完全清楚」。梁強調,當時仍以正常力度控制被告頭部,但當手指感劇痛後,已沒施力控制被告頭部,亦「分唔到係咬定扯(手指)」。

梁在辯方盤問下表示,他和其他警員將被告按在地上和向後拖行時,被告身體「向前衝」、「有腰力,隻腳想郁」,認為被告當時有意逃走。

就梁供稱自己遭被告咬手指後,要求對方「放開,咬住我手指」,辯方要求梁即場複述上述句子,並即場計時。辯方指出,梁複述用時0.83秒,惟案發過程只有0.66秒。梁回應稱,當時情G緊急,不確定當時語速有否變快。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778/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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