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結案陳辭 聚焦水密門等6議題 家屬海處同質疑財利董事撒謊避責
【明報專訊】2012年南丫海難39死,死因研訊昨日結案陳辭。遇難者家屬和海事處的代表大律師均表示,「南丫四號」最初計劃建造「水密門」,質疑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庭上撒謊,訛稱早年已決定不設水密門。家屬方批評羅愕瑩編造說法,只為掩飾財利疏忽或避免刑事調查。海事處一方表示羅愕瑩提出不同理由,「版本多到令人難以置信」,是不可靠證人。
死因研訊聚焦6項議題,包括財利最初是否知悉南丫四號兩艙之間通道會裝水密門。遇難者家屬、海事處、財利船廠、港九小輪和港燈先後結案陳辭(見表)。家屬方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綜合所有圖則,財利建船原意包括水密門,圖則之間無矛盾。羅愕瑩曾在研訊供稱,1994年與新加坡公司董事John Lim商討,為符合船總長度規定,決定撤水密設計,而無通知港燈。譚俊傑質疑羅韋y藉口,旨在掩蓋財利漏裝水密門。譚稱,港燈標書列明建造5個水密艙壁,訂單涉及逾980萬元,若羅無意建水密門一定會通知港燈,羅肯定說謊。
官關注法律程序已完 羅愕瑩有何動機說謊
裁判官周慧珠關注,海難牽涉的法律程序已完結,包括民事索償,羅有何動機說謊。譚稱無從猜測,估計涉及財利的聲譽、羅本人的名聲或刑事調查因素。譚強調,專家證人一致同意若事發時已裝水密門,撞船後可維持一段時間浮在海面,比事發時118秒長。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表示,財利自簽署標書和交圖則以來已經有意建水密門。她批評羅愕瑩以John Lim會面、迎合船總長度規定和「一艙不沉」原則等解釋撤水密設計,惟他提出太多版本,死因庭「根本無法相信」。羅蔚山提到,羅愕瑩曾在調查委員會談及船總長度規定,卻在死因庭改稱誤解規定,經過澄清才知道規例是想像中的評估;他身為皇家造船師學會資深會員,不可能誤解規定。羅蔚山亦質疑,羅愕瑩辯稱為迎合規定打通兩艙,此舉無助提升航行安全,屬本末倒置。
財利:建船原意非水密設計 不設水密門
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則稱,無裝水密門背後有兩種解釋,其一是財利漏裝水密門,海事處多年無發現錯誤;其二是建船原意為非水密設計,不會有水密門。張表示,羅愕瑩的解釋符合後者,羅供稱要打通兩艙增加長度,才視為「有效嚙翔嚏v;即使羅誤解規定,不代表他沒有與John Lim討論。張天任表示,John Lim不在死因庭作供,但他在2013年委員會供稱,財利曾指示他毋須作水密設計。張認為,研訊證據顯示兩艙之間只有通道,不會有水密門,冀死因庭裁定建船原意不包括水密門,財利沒有疏忽或遺漏。「消失的水密門」爭議之外,研訊亦觸及海事處驗船責任,有驗船主任被質疑作假證供(見另稿)。裁判官聽畢研訊各方陳辭,下令擇日裁決。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12】
明報記者
(南丫海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