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中國做腦動脈瘤手術 華婦不獲OHIP發還費用
既無即時生命危險 又無事前准許

[2016.07.11] 發表
安省《醫療保險法》(Health Insurance Act)雖容許省民在外國接受治療的經費報銷,但病人須符合一定要求。

【明報專訊】安省《醫療保險法》(Health Insurance Act)雖容許省民在外國接受治療的經費報銷,但病人須符合一定要求﹔否則﹐病人便要自己承擔醫療費。

一名來自中國的女子患有腦動脈瘤(brain aneuysm),因害為怕「計時炸彈」隨時爆破,等不及在安省治療,因此自行回國接受手術;她回加後試圖申請安省醫療保健計劃(Ontario Health Insurance Plan,簡稱OHIP)﹐註銷在華期間的醫療費用,但遭到拒絕。

申請人上訴至上訴委員會,但委員會指她出國前未獲得OHIP許可﹐加上療程又不屬受保範圍,而且申請人的情況未有即時死亡風險,因此駁回其上訴申請。

根據安省衛生服務上訴及檢討委員會(Health Services Appeal and Review Board)在今年5月發出的文件,被稱為X.P.H.的申請人在2005年早已在中國接受過腦動脈瘤手術,到了2014年8月,H在安省接受腦斷層掃描(CT scan)後,發現動脈瘤復發,獲家庭醫生轉介,預約在同年10月會見神經外科醫生。

病人怕等不及趕回中國

但H氏擔心自己等不及,恐怕腦瘤隨時爆裂,選擇在9月回到中國入院接受手術,並在翌年1月底至2月初接受手術後檢查。H其後向安省衛生廳提交省外或國外報銷申請(Out-of-Province/Country Claim Submissions),要求索回在中國的醫療費用。

OHIP的總經理在去年6月以H的情況屬於不符緊急標準為由,拒絕H的申請。H其後向上訴委員會上訴,指自己當時有生命危險,卻要等待會見醫生,做手術又要等一段時間;她又表示在中國的手術費用對她來說是沉重的經濟負擔。

若非緊急 先要批准

OHIP的總經理在去年11月答辯時指,H未提交文件顯示她是在省外患上急性或突如其來的疾病,需立即診治;她在出國診治前,亦未獲得當局的許可,也未能證明她的狀況屬於緊急;加上H並未獲得安省的醫生代為申請許可。

安省《醫療保險法》(Health Insurance Act)容許在外國接受治療的費用報銷,但病人須大致符合以下條件,包括病人在國外時遇到緊急狀況,急需即時治理,或由安省醫生事先取得OHIP的許可。

若遇上緊急情況,醫生事後也必須獲得OHIP同意。

上訴委員會認為,H的病並非在國外患上,也非突如其來的急病;加上H在出國前又未預先申請許可。雖然H有提交家庭醫生的信件,指醫生認為自己需回中國,以便更早獲得診治,但委員會認為信件不足以證明H面臨立即死亡的風險,或醫學上不可挽回的重大組織損傷,導致H無法在取得許可前便要赴華就醫。

委員會又認為,H是在抵達中國後兩星期才見醫生,證明她沒有即時死亡的風險,因而裁定她在中國接受的治療不在受保範圍內。

委員會雖承認在中國的治療費用,對H造成沉重的負擔,但鑑於該治療不是受保服務,而且委員會不能以人道理由批准經費報銷,因此在今年5月維持OHIP總經理的決定,拒絕H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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