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監禁3周緩刑1年 黃之鋒羅冠聰判服務令
非法集結煽惑他人罪 齊稱上訴

[2016.08.15] 發表
黃之鋒(左)在庭外稱,尊重法庭裁判,但3人均會考慮是否上訴。

【明報專訊】香港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學聯前常委羅冠聰2014年9月26日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公民廣場及在台上呼籲市民一同參與,為兩日後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黃及周早前各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裁判官周一判處周永康監禁3周,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3人均表示會考慮上訴。

裁判官張天雁稱,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法庭信納3人是因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只為利益或傷害他人,所以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的動機。

張官續稱,年輕人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行為沒違法,法庭會尊重其言論自由。張又將3人的行為比喻為錢幣,有美好亦有缺失一面,認為他們可貴之處在於想法較純真,不顧實際利益,亦因此較衝動偏激,不太想到後果。如果法庭考慮到今次事件後所發生較激烈的政治事件,而判處阻嚇刑罰,對被告並不公平。

張官又說,從錄影片段中看到,3名被告的行為是魯莽但非暴力,認為最有可能受傷的是3人及其他參與者,又指沒有證據顯示3人與當晚導致保安員受傷的行為有關,當時的行為只是為了進入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有歷史意義的「公民廣場」。

張官又說,3人均表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其中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的羅冠聰雖然刑責較重,但考慮到他當晚一直呼籲在場集會人士遵守秩序,也對事件中有人受傷表示歉意,因此最後判處黃之鋒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考慮到周永康準備9月到英國升讀碩士,因此判處3星期監禁,緩刑一年。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稱,感化報告內容正面,黃自中學開始關注社會公義,家人一直很支持他。代表律師又形容衝入公民廣場是集體戰略性決定,意在喚醒港人對事件的關注,又指黃對有保安員受傷感到不安,願承擔責任。

羅冠聰的代表律師亦稱,羅的行為是希望喚醒社會關注時事,他願意承擔責任。周永康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形容,周有很強的責任感和公義感,認為他能透過自己的方法去作出改善。

在判刑後,3人都表示,會考慮就定罪提出上訴。周永康表示,判詞提到要考慮被告的動機,是對當權者的當頭棒喝,認為政府亦要考慮為何現時社會上有人提出自決和港獨主張。羅冠聰認為,單靠和政府溝通或遊行已沒用,不會因為判刑而放棄公民抗命。黃之鋒亦表示,會堅持透過直接行動對抗政權的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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