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狗咬一口 女子獲判賠10萬

[2016.08.19] 發表

【明報專訊】徐姓女子於去年7月間,到東區一盆栽店買盆栽,欲離去時卻遭白姓業者的愛犬猛咬一口、血流如注,傷口化膿住院7天才痊癒。徐女稱,現在路上看到狗就怕,請求賠償60萬元,台中地院判賠1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徐女於去年7月4日中午,到東區一盆栽園藝店,挑選後買了700多元盆栽後結帳準備離開時,原本趴在店門口、白姓業者飼養的大型犬,突然咬住徐女右小腿,一時血流如注,徐女尖叫不斷揮甩想把狗趕走,沒想到大狗猛咬更緊,業者將愛犬趕走,趕緊送徐女到醫院包紮。

沒想到,徐女當天到軍隊台中總醫院急診室包紮後,第2天仍疼痛難忍,到住家附近賢德醫院就診,發現傷口已化膿,建議她去住院治療,徐女又回到國軍台中總醫院住院一周後才出院,並持續回院治療。

徐女提告求償60萬元,稱她原本擔任舞廳領班,受到此傷害已經無法工作,而且現在噩夢連連,在路上看到狗都會害怕。白姓業者則辯稱,可能徐女去踩到狗尾巴,狗受侵犯才會咬人,主張徐女有過失。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狗是老闆的,負有管理責任,無論客人有無踩到狗尾巴,老闆都應負起責任。

扣除白姓業者案發當時已支付1萬餘元醫藥費,慰撫金降為10萬元,應再支付109,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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