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庭上稱無尋求釋法
向中央查詢未獲回覆

[2016.11.03] 發表
大批傳媒周四在法院採訪。

【明報專訊】香港高等法院周四審理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長袁國強就青政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宣誓事件提出的司法覆核,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向法庭表示,特區政府沒有向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並已向中央政府查詢有關事情,但尚未獲回覆。

余若海指出,本案涉及基本法第104條,港府認為可以而且應該在香港司法制度內解決,故港府認為適宜在法院展開訴訟,港府沒有就事件向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

他又指出,過去兩天有很多傳媒報道,人大常委會在本月3日至7日舉行的會議上,可能會討論梁、游10月12日的宣誓行為,並可能導致人大釋法。港府已向中央政府求證有關消息,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收到回覆,如有消息會盡快通知法庭,要求法庭繼續審理此案。

余若海陳辭時解釋政府入稟的理據。余指根據《立法會條例》,選民或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余若海稱,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宣誓中,使用「Hong Kong Nation」和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以此宣揚港獨,甚至將「China」讀成有侮辱含義的「支那」,已等同嘲弄宣誓程序。而梁游兩人理應於宣誓前得悉整個程序,但當日仍作出與要求相距甚遠的行為,余認為此行為已構成「忽略」宣誓,法庭因而應取消兩人的議員資格。

余若海回應梁游的代表大律師潘熙有關司法機構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的說法,強調是次司法覆核並非要法院介入立法程序,而是要法院裁定梁游兩人失去議員資格。

余指立法會在香港並非最高(supreme)的機構,其運作仍受制於《基本法》,而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拒絕宣誓及宣誓失敗者,便不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

余認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打算再為梁和游監誓時,並沒考慮到《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余又指即使梁君彥已有考慮,但《基本法》亦沒有授權立法會主席可處理議員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的問題,或是否要啟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有關權力是在法院。

余強調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不能凌駕《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基本法》列明主席只有權在議員無力履行職務的情況下,宣布議員喪失資格,但本案的情況明顯不此情況之內。余若海又特別指出,即使行政長官的宣誓亦應受《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管轄,因此若有市民認為特首當選者宣誓有問題,即使監誓者為中央官員,亦同樣應入稟香港法院,尋求覆核。

法官區慶祥聞言稱:「咁我好可能會再收到另一宗司法覆核申請。」庭內眾人隨即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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