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遏港獨 管宣誓參選權
袁國強﹕未判案件應按釋法處理 法界今黑衣遊行

[2016.11.08] 發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對《基本法》104條釋法,涉及3條明文原則,除了涵蓋議員當選後的宣誓要求,釋法條文更延展至參選權,指明參選也要符合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而就任後作虛假宣誓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釋法「追溯力」問題,律政司長袁國強指出,法院未裁決的個案,法院會有責任按釋法要求處理。現時除了青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外,劉小麗亦涉及議員資格的司法覆核訴訟。

法官函梁游 提可交補充書面陳辭

人大釋法後,審理宣誓司法覆核案件的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午向青年新政議員發信,指各方如有意就釋法對案件的影響補充書面陳辭,可於本周四(10日)中午前呈交。特首梁振英昨則在記者會上表示支持人大常委釋法,「我作為特區的首長,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48條執行基本法,我和特區政府將全面切實執行」。

釋法會否影響已再次宣誓的劉小麗、姚松炎等的議員資格,今次釋法未有說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認為,梁游應即時喪失議員資格,劉小麗個案則待法院判決。

今次是回歸以來第5次釋法,法律界人士批評今次釋法損害香港獨立司法權,今日法律界將發起黑衣沉默遊行抗議;多個建制陣營團體則力撐釋法有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104條釋法,釋法具體有3項原則,不止針對宣誓方式。第一條針對公職人員參選及宣誓原則;第二條規範宣誓形式及內容,當中就宣誓形式提出4點要求;第三條針對公職人員就職後如作出違反誓言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釋法後,第104條有了約1000字的法律解釋(見左列)。

新華社報道,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後,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稱,解釋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職責所在,釋法充分表明中央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反對港獨的立場。張德江指出,釋法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遵守和執行。

釋法文本中的第二條,當中對依法宣誓形式提出4點含義,指出若未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若宣誓人拒絕宣誓,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等,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資格;以及確立監誓人的責任等,若確認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李飛﹕已判案件不受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在記者會指出,近年香港出現港獨思潮,有些人公開打港獨旗號,又明言「散佈香港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被問及今次釋法有否追溯力,李飛指釋法不是重新立法,其效力在釋法生效時就存在,但考慮到維護法律機關的穩定性,故根據基本法158條中,「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稱,今次釋法並非訂立新法例,只是講清楚法例含義,他說若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不會受影響,若未判的案件,法院有責任因應今次人大釋法,作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去處理相關訴訟。對於梁游的官司需否重新開庭,他指要交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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