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欺凌者或犯非禮 強按人可涉禁錮

[2017.04.06] 發表

【明報專訊】就港大生疑集體性欺凌同學,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未經事主同意用陽具拍打其頭部,可能干犯非禮罪(猥褻侵犯);根據法例,最高可處10年監禁。而在場強行按住事主、拍攝片段、用言語鼓勵有關行為,及事後上載和下載有關片段者,都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關鍵在事主是否同意

陸解釋,強行按住他人可能涉及非法禁錮,旁觀者若有動作或言語鼓勵犯罪者,在協同犯罪原則下,也會被視為有參與該罪行;根據法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但他強調,片中人是否違法的關鍵,在於事主同意與否,如事主同意有關行為,便不算違法,故單憑片段不能斷言片中行為是否違法。

拍攝鼓勵上下載亦涉違例

他又說,拍攝影片者如身處公眾地方可能觸犯有違公德罪,若拍攝地點是私人地方,則可能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他舉例,最近的聖士提反書院偷拍案中,警方也是以這控罪拘捕7名學生。他提醒網民小心,不要上載或下載該可以看見涉事者性器官的片段,因為任何人發布或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都可能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校方可查胡鬧學生 可踢出校

至於港大紀律程序,根據《香港大學條例》,教務長須於接獲書面投訴後7天內通知校長,校長須於28天內決定是否向紀律委員會提出指控;委員會成員包括3名教務委員會成員及兩名學生會評議會委任的學生,他們可傳召任何學生作證,並就個案作裁斷及決定懲處。《港大條例》羅列多項委員會可調查的學生「罪行」,包括學生於法院被定罪、學生「胡鬧」等,而胡鬧的定義包括有意圖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學生一旦「罰成」,其懲處包括譴責並由校方記錄、罰款、撤銷任何在大學的權利(修讀課程及參加考試權利除外)、 暫時停學,或逐出大學。任何人不服委員會的裁斷,有權於14天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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