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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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監護機構加入爭產案 苑剛情人要交代帳目

[2019.05.17] 發表
苑剛

【明報專訊】西溫中國富商苑剛被殺後的遺產爭奪案上周再起波瀾,卑詩公營機構成功上訴,可以介入遇害華裔富翁苑剛的財產託管。

專門提供兒童監護和託管服務的公營機構「卑詩公共監護及受託人」(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of British Columbia,簡稱PGT)就卑詩最高法院於今年2月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指出原訟法官應裁定將苑剛分給其中一名孩子的遺產交由PGT託管後再分給該名孩子。上訴法官裁定PGT可作為孩子的託管人,並要求已從遺產管理公司得到款項的苑剛情人交待有關會計帳目。

卑詩上訴法院於5月8日作出是次裁決。根據判決書指出,苑剛遺產一直由Solos Trust Company和律師約翰森(Christopher Scott Johnson)管理,而遺產管理人在去年8月至9月期間應苑剛情人「母親三」(Mother 3)要求,向她提供中期派發遺產金額14.3萬元,以支付她親生的「孩子三」(Child 3)的私立學校學費及課外活動開支。

原訴方PGT對有關遺產安排表示反對,認為這違反卑詩省《遺囑遺產及繼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中的規定,即任何遺產分配在未成年受益人沒有信託人代表的情況下必須透過PGT進行分配。PGT同時表示,對母親三有可能將分配給孩子三的部分遺產用作償還自己的債務和應付個人開支存有顧慮,而且對部分遺產款項用作支付孩子三的課外活動費用也有異議。

然而原訟法官在判決書總結說,如果母親三能夠令他信納將中期分派的遺產用作應付孩子三的開支,則無論錢是借回來或從她的銀行戶口提出也沒有分別。

上訴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原訟法官在孩子三的中期遺產分派安排上沒有按照《遺囑遺產及繼承法》的規定實屬錯誤,PGT按照法律是苑剛遺產五名未成年受益人的唯一託管人。

由於遺產管理人已經繞過PGT直接向孩子三分配部分遺產,PGT向上訴庭三名法官要求母親三就已經分發的遺產款項擔任托管人,並要求母親三向卑詩最高法院提供遺產款項帳目的同時通知PGT,作為補救手段。母親三同意第一要求,但反對第二要求,不過上訴法官認為提供帳目這一點非常重要,因此接納PGT的說法要求母親三必須出示分配遺產帳目。

此外,PGT表示是次上訴程序是讓其履行法定責任的必要程序,因此要求有權毋須承擔上訴所涉及的費用。上訴法官接納PGT的要求,將PGT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費用定義為「特別開支」,從苑剛遺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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