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鼎鑫相關6份採購 標書查核要求不同
【明報專訊】政府早前終止供應樽裝飲用水的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及關連的國洋企業等共6份合約,翻查政府提供當時發出的6份招標或報價文件,對查核承辦商提供資料條款不同,並有3種不同寫法。
其中渠務署去年採購化學溶液招標文件條款較廣泛,投標者須授權政府可向入標書內提及任何人士或簽發證明文件的機構,「索取政府認為適當及與評審標書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用作核實投標者所遞交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是否合法、完整、真確及準確的資料」。翻查資料,相同條款過去也見諸其他部門採購,例如康文署、懲教署、海事處、漁護署等。
在渠務署採購亞硫酸氫鈉溶液中,對獨立檢測實驗室要求也較嚴格,包括承辦商需要署方批准,及政府人員見證下抽樣。
在由政府物流署發出包括樽裝水在內的4份招標或索取報價文件,則採用物流署的標準條款。文件在要求投標者確認並無發生可引致取消資格的段落中,「政府可獨立核實所提供任何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及「政府有權(但無義務)要求投標者……提供合理有助政府決定是否行使……取消投標者資格的權利的相關其他資料。」
消防處採購輸入資料服務的招標中,並無上述兩種條款,但消防處與物流署標準條款中,均提及政府有權可要求入標者澄清標書的內容。
物流署:因應貨品性質制訂招標條款
對於物流署採購條款為何無渠務署的條款,物流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說,部門會因應其採購貨品及服務的性質及實際情G,制訂合適的招標要求及條款。
在6份涉事採購文件中,只有消防處輸入資料的服務採購採用評分制。6次採購中5次合約期較上一份延長,合約期最長是36個月。根據政府採購守則,若合約期長過3年,政府可對承辦商進行定期財政審核,確保中標者財力。
物流署稱,部門採購時會因應貨品性質、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性,及部門運作需要等因素,決定合約期等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