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稱去年七一示威期間,警方在沒宣布拘捕他的情G下鎖上手銬及禁錮他,早前興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律政司長索償4.5萬元,暫委審裁官裁定黃敗訴,撤銷其申索,另要他支付律政司8062元訟費連利息。黃之鋒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昨被駁回。 法官在判辭指出,所有相關法例均列明,不論警方是否作拘捕,都必須在有需要及合適情?下才可使用手銬。法官認為,沒有案例支持上訴方指警方須在拘捕時才可使用手銬。法官亦認為,審裁官有客觀考慮警方當時的評估,即在現場移走上訴人時其表現及返回警署的路程等,故原審裁斷並沒出錯。 黃之鋒昨到法庭取判辭,對高院拒受理其上訴表示遺憾。他說,警方並非作出拘捕而強行為示威者鎖上手銬,聲稱是為了保護示威者的人身安全,做法極不合理,又指警方濫權。黃之鋒續說,除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他會聯同立法會議員與保安事務委員會、國際人權關注組織、關注警權組織,繼續跟進警方濫權問題。 【案件編號:HCSA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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