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訂刑法防滲透 陸港澳納入外患罪

[2019.05.08] 發表
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泄台灣的國家機密最高處10年監禁。

【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泄台灣的國家機密最高處10年監禁。民進黨立委的提案指出,面對大陸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這次修法是要保護台灣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泄國家機密者可囚10年

台灣的《憲法》將中國大陸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或「敵國」,過往涉大陸間諜案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泄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高處5年監禁,無法以《刑法》外患罪處理。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自2016年起,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國大陸納入「敵人」之列,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

昨日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同時通過修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將泄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者,由處最高7年監禁提高到10年監禁,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由最高處5年監禁提高到最高處7年監禁,而涉及絕對機密者,最重加刑1/2。

提案立委:

納入共諜 等同「敵國」

王定宇表示,此次通過的修定條文,明訂中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入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若國家機密保護法、外患罪章是為保護國家安全,不論是國家、政府或團體,只要具有敵意、危害較高,就應要有較高罰責,既符合國家安全需要,也切合刑法對處罰的理論。既然每年台灣投入大筆國防預算抵禦具侵略意圖的中國,在強化國家安全保護上,也有必要加強處罰泄密者的威嚇力。

國民黨:非民主國家應為之舉

對此,國民黨則提出3點聲明:首先,草案的通過,顯示蔡英文政府對自己沒有信心、對人民不信任;第二,民主國家的特色是「法」,而「法」的精神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如此才能貫徹法的精神,若為嚴刑峻法,必然窒礙難行;第三,本法修正,明確顯示其基於政治性、政黨利益考量,而非從人民利益角度出發。此舉屬因人設事,本次修法是為選舉,也非民主國家所應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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