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提6修訂 刑期門檻增至7年 須公開公平審訊拒寫入法例 李家超:最低度改變

[2019.05.31] 發表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傍晚會見傳媒,就《逃犯條例》修例提出新建議,他未有回應新修訂是否要向商界「箍票」,但舉例一些被剔除的罪行與商業運作無關,而是適用於所有人。(劉焌陶攝)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就備受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再提新修訂,拋出6項建議,包括移交罪行適用範圍由可判監逾3年的罪行,提高至可判監7年或以上;及透過政策聲明,說明港府只處理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請等。李家超表示,如個案需要,可就移交增加限制,如公開審訊和不能強迫認罪等公平審訊權利,但拒絕明文納入法例,稱希望修例只作最低度(minimal)改變。他未有正面回應這是否最後方案,只稱是「最適當方案」。

涉色情刑恐7罪即被剔除

李家超昨晤傳媒時稱,中央尊重和支持特區政府有關增加修例保障的各項涉及內地措施。他表示,修例下的個案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謹慎處理,故應只處理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即可判監7年或以上的最嚴重罪行;新建議下,7項涉色情、刑事恐嚇和槍械的罪行將被剔除於適用範圍(見表)。另外,被移交港人在外地被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但此建議涉及另一法例,李家超稱政府會在逃犯條例修例通過後,與內地跟進。

申請方倘違諾 李:港府可交涉

對於疑犯被移交後,若申請方拒按承諾提供公平審訊權利,香港可如何跟進,李家超形容移交安排協議是「嚴肅、莊嚴」,深信承諾會獲履行,即使有地方違諾,港府亦可「交涉」,國際社會亦會批評。

政府以台灣殺人案為由推動修例,新建議下申請方只能由「中央機構」提出移交,然而台灣和內地涉及主權地位爭議,對於案件是否可由台灣法院以中央機構身分申請移交疑犯陳同佳,李家超無正面回應,僅稱港府「會同他們(台灣)傾」。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早舉行首次特別會議討論修例,李家超和律政司長鄭若驊會出席。

聲明方式說明 只處理中央機構要求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形容,新修訂是重新定義嚴重罪行,做法不理想,但可紓緩不必要的憂慮,認為這是因政治現實而作的決定。對於政府只在政策聲明內說明由中央機構提出移交,他認為,負責官員在立法過程中會在立法會宣讀承諾,日後法庭要參考並適當處理,強調沒有可能在香港法例中明文限制其他地方的司法和執法程序。

湯家驊:是政治現實決定

張達明:無解決核心問題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強調,新建議無法解決修例的核心問題,即內地法制不能保證疑犯的人權和公平審訊權利。他指國際移交逃犯協議範本有所規定,若申請移交方不符合公平審訊的人權標準,被申請方必須拒絕移交,他不明白為何政府拒絕將相關條文加入修例。張重申,香港法庭在修例後權力有限,面對移交申請時將承受很大壓力。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批評新建議只屬「小修小補」,民主派不會改變基本立場和原則,繼續要求撤回修例。她稱香港和國際社會均對內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即使提高可移交罪行刑期,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都不會改變修例「送中」的本質。

4商會:已釋疑 籲盡快通過

中華總商會、廠商會、工業總會和中華出入口商會昨發表聯合聲明,歡迎當局「從善如流」,相信新措施已進一步釋除各界疑慮,呼籲立法會盡快通過修例。總商會亦發聲明,歡迎政府茪O回應各界疑慮,鑑於公眾及本港專業團體對修例疑慮良久未息,該會希望政府能與各持份者多溝通。自由黨黨魁鍾國斌稱,新建議釋除部分商界疑慮。至於追溯期問題,他說李家超雖稱政府會要求申請移交方保證移交個案是在有限「追訴期」內(即提訴期限與罪行最高刑期掛u),但鍾說當局要在立法會上作出承諾,才具法律約束力,自己才會「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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