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易受傷害證人組」 律政司被質疑

[2016.10.20] 發表

【明報專訊】「康橋之家」前院長獲撒控一事,引起社會關注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處理程序。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圖)接受本報查詢透露,律政司於2010至11年間,解散了一隊負責處理涉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易受傷害證人組」(Vulnerable Witness Team, VWT),他認為律政司「絕對必須」(absolutely essential)恢復該組別,以保障易受傷害證人的利益。

律政司:改派一律師統籌

律政司發言人首次回應本報時,未正面回應「易受傷害證人組」是否已解散及何時解散,昨在追問下證實,雖然沒有正式宣布解散VWT,但自2000年代後期開始,律政司改派一名首長級的律師作為處理有關事宜的政策統籌人員,沒再沿用VWT機制。

稱更多律師能處理相關個案

發言人稱,隨茷葶F司更為重視這類案件,具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及敏感度,以及可以處理這類的案件的檢控人員日漸增加,VWT的設立原意亦因而日漸失去,因為律政司內很多律師也有所需專業能力。

江樂士指出,VWT和警方的保護兒童政策組一同成立於1990年代中,是一隊專責處理涉及未成年受害者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檢控官團隊,在2008年時曾增加人手至24人。他說,直至約2010年中,領導該組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退休,VWT大概在該段時間解散。江又指出,律政司在其網頁中的《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仍提及VWT,明顯未有更新。

另外,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瑞紅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E條容許由裁判官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錄取書面供辭,同時亦容許錄取書面供辭時,由另一方的代表律師盤問事主。黃指出,有關安排原意是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在庭上作供而造成傷害,但同時容許他們接受盤問,做法荒謬,建議當局研究透過修例,大幅限制此程序上的盤問過程,如只容許對方律師向裁判官提交書面問題,由裁判官代為盤問。

明報記者 張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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