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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工程2014年10月發生1死3傷工業意外,橋面吊臂連同鋼台一併倒塌,3間承建商昨被裁定各7項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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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珠澳橋塌台奪命意外 3承建商違安全例罪成

【明報專訊】港珠澳大橋工程2014年10月發生1死3傷工業意外,橋面吊臂連同鋼台一併倒塌。3間聯營承建商及工人分判商被票控共55張傳票。3間承建商昨被裁定各7項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罪成,包括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從兩米以上高處墮下、沒有確保起重機械由合資格的人檢查及簽署准用證書、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工人分判商則脫罪。

沒按安全守則使用吊臂

案件押後至下月1日判刑。3間被控承建商為香港寶嘉建築、中國港灣工程及威勝利香港。裁判官指出,有證供顯示曾有多於一人使用同一條救生索,但應一人用一條救生索,認為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去防止工人從高處墮下;工地內一部吊臂亦沒有在使用前事先向當局申請,承建商亦沒有跟隨內部安全守則使用吊臂,守則要求由一人檢查、另一人簽發准用證書,但案發時檢查及簽發證書均由同一人負責,「許可證工作制度」亦沒有實施。

工人分判商脫罪

裁判官又指出,考慮過多名專家證人的證供,認為涉案吊臂的設計有問題而導致意外發生,因此3間聯營承建商不能有合理基礎預視到意外會發生,認為承建商已採取所有可行的步驟去防止吊臂倒塌,包括每次使用吊臂前都會先檢查一次,風險是在一個可接受的程度。由於難以預視吊臂會倒塌,裁判官遂認為不能期望承建商能指示工人不要站在鋼台上或停留較短時間,因此裁定承建商就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等罪名不成立。至於分判商雙裕工程另被控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亦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WS5154-5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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