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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蔭權瀆職案上訴周五判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五宣判。上訴方早前透露,曾蔭權服刑63天後便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假如他是次上訴失敗,便須即時重返獄中,服餘下刑期。

敗訴須重返監獄

曾蔭權是次涉及的控罪,指稱他涉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以特首及行會主席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商議,陪審團去年以8比1裁定罪成。

曾蔭權一方上訴時指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多處出錯,包括未有就曾蔭權思想狀態作正確引導,亦沒向他們指出須證明被告是「明知並故意」地不申報。曾蔭權一方更強調,特首並無責任申報租約,因此曾蔭權無申報只是作出錯誤判斷,但並不嚴重至須負刑責。上訴庭法官反駁,當時行會成員夏佳理曾主動申報並避席,質疑大眾如得知特首有利益衝突卻不申報,會有何感想。

曾蔭權原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於原審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重審後仍然未能達成大比數有效裁決,律政司最終決定將有關控罪交予法庭存檔,暫不再申請重審。惟原審法官其後要求曾蔭權就罪成的控罪支付原審三分之一、即約500萬元訟費,並罕有地批評曾蔭權在審訊期間邀舊部到庭聽審,是「走後門」說服陪審團他是一個得到社會各界支持的好人,有如以黑衣人威脅陪審團。

【案件編號:CACC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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