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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職安健倡提高罰則 「極嚴重」可罰600萬囚3年

【明報專訊】建造業奪命意外頻生,單去年首3季便有11宗,同年涉及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每張傳票平均罰款2.7萬元。勞工處建議修例提高職安健罰則,其中極嚴重個案最高可罰600萬元或定罪公司營業額10%,最多判監3年,冀今屆政府內完成修例。有建造業商會及承建商強烈反對,批評打擊生存空間;工會則歡迎修例,但稱刑期仍太低,並促請同步改善施工安全標準。

勞工處昨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以簡易程序罪行檢控僱主、東主或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款,最高罰款由50萬增至300萬元;最高監禁刑期由半年增至兩年。《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亦涵蓋商舖、辦公室等非工業經營場所。

建造業批卸責 縮生存空間

職安健相關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目前只可在裁判法院審理。針對極嚴重個案,勞工處建議可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檢控,即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最高罰款達600萬,或與定罪公司營業額掛u,水平訂為10%,以高者為準,最高判監3年。

此外,勞工處建議將以簡易程序罪行檢控的個案,發出傳票時限由現時半年延長至一年,讓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蒐證,讓法庭更了解案件嚴重程度。

建造商會行政總裁謝子華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簽署人協會主席黃永華強烈反對修例。謝指嚴重意外發生後,勞工處一般要求停工,承建商需付合約罰款已有損失,且或要停牌,「所有損失加起來,罰款已比現時條例高」,認為修例不切實際,打擊業界生存空間。黃說,極嚴重個案最高罰款定為營業額10%,規模較大的承建商已難負擔,遑論中小承建商,認為會導致倒閉潮。他批評政府「只將責任推落承建商」,但未加強職安健配套,認為需增撥資源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工會促刑期增至5年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支持條例,但批評極嚴重個案最高只判監3年,比其他可致死亡情G如交通意外等刑罰仍偏低,建議最少5至6年。他強調勞工處亦需提高施工安全標準,主動為刑罰偏低的個案上訴,「否則提高罰則也無用」。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委員周小松歡迎修例,盼僱主配合。對於極嚴重個案最高罰款需與營業額掛u,他相信屬少數個案,僱主不用太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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