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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基本法草委會政制小組第二次會議在深圳迎賓館舉行。出席者包括李柱銘(左起)、黃保欣、廖瑤珠、譚惠珠,以及查良鏞(左六)、蕭蔚雲(左七)、魯平(右六)、司徒華(右四)等。(黑白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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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基本法二稿曾列政改公投

【明報專訊】民主黨何俊仁日前建議,在立法會否決政改方案後,辭職引發「公投」,讓市民就普選表態,被特區政府多番質疑,指公投沒有法律效力。回歸後,「公投爭議」於2010年5區總辭已經出現,不過,原來讓全民投票就政改表態,在1989年「只差一步」便已寫進《基本法》。

基本法草委在定稿前,曾審閱兩次草案,當中1989年2月通過的第二稿列明,如獲立法會多數議員通過、徵得特首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可「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即英文本的referendum),以決定是否……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以及「決定立法會的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

當時的草案甚至提出,若投票決定特首和議員可由普選產生,便於來屆實施,但若不變,也可於「每隔十年」再舉行一次「全體選民投票」。

民主派六四後退出草委 條文告吹

不過,隨1989年民運和之後引發的六四事件,民主派草委退出,有關的「全體選民投票」條文最終沒有寫進於1990年4月4日頒布的基本法定稿,港人與公投可謂「緣慳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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