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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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赴台經營被質疑違法

[2018.02.12] 發表
王奕凱(左)與律師(右)到台北地檢署告發樂迪公司與「滴滴出行」。(中時電子報圖片)

【明報專訊】大陸最大叫車平台「滴滴出行」在台推出,被指找來資本規模僅20萬新台幣的台灣樂迪公司當代理,台灣社運人士王奕凱認為「滴滴出行」涉嫌規避法令,利用人頭在台灣經營叫車運輸服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周一(12日)上午前往台北地檢署告發台灣樂迪公司負責人王慈雍、滴滴出行負責人。

告發書指出,「滴滴出行」為全球最大的叫車運輸營運公司,在台灣由樂迪公司進行代理,涉嫌利用人頭在台灣經營業務,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王奕凱指,樂迪公司承認會把利用「滴滴出行」手機APP在台灣取得的個人資料及相關載客紀錄,回傳到香港的伺服器處理,認為此舉等同將台灣民眾的乘車資料記錄送到大陸,將嚴重影響台灣的安全。

台灣的交通部早前指出,依相關法規,須有派遣、收費行為,才須申請的士行業,樂迪公司目前的運作方式並未被規範在的士法規範疇內,但交通部會朝納保、納管與納稅的方向管理,未來若有營利行為,且未依法申請,也不排除參照當局對待Uber的方式依法開罰。

而經濟部投審會則表示,就樂迪科技的增資計劃,投審會已要求樂迪公司提交具體說明,包括資金來源、商標代理權合約等。資料備齊後,會把申請案送審,並請交通部、陸委會與國安單位協助審理,期程可能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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