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28
    星期四

兩犯上訴駁回 官:劉進圖遇襲必與職業有關

[2019.02.28] 發表
劉進圖

【明報專訊】《明報》前總編輯、現任萬華媒體創意企劃總監劉進圖(圖),2014年2月26日在西灣河被斬傷。「刀手」黃志華和負責接應的「車手」葉劍華翌年被裁定有意圖傷人等罪成,各判囚19年,二人其後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劉受襲必然與其職業有關,相關襲擊令人髮指,認為19年的刑期恰當,駁回二人的上訴申請。

上訴方早前提出,兩名上訴人在案發後逃往內地,被內地公安扣留期間遭不公對待,認為當年的招認對審訊有影響,致原審法官錯誤地將相關招認納入證據中。上訴庭頒下的判辭指出,原審期間被告一方決定將相關議題留待陪審團考慮,故駁回二人就定罪的上訴申請。

指劉永久傷殘 19年刑期恰當

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稱當時約50歲的劉進圖共承受6處刀傷,傷及坐骨神經和肌肉,其中一刀更令其出現俗稱「爆肺」的氣胸,上訴方亦曾形容劉「非常幸運地沒有被殺死」。上訴庭認為,事件導致劉永久傷殘,對他造成極大痛苦。

上訴庭又說,涉案電單車偷竊所得;兩名上訴人事前多次跟蹤劉進圖;其後迅速丟棄涉案牛肉刀、頭盔及衣物等做法,顯示兩名上訴人精心策劃事件,以確保其目的得以實踐。

二人是否悉劉身分 不影響判刑

就上訴人聲稱對劉進圖一無所知的說法,上訴庭認為,隨茠壎瘣C體的出現,上訴人的說法已變得不合適。上訴庭又認為,就上訴人在本案角色而言,無論他們是否知悉劉新聞工作者身分,或劉當時在《明報》的職位,對判刑均不構成任何影響。

上訴庭又同意原審法官分析,劉進圖作為一名性格低調溫和的新聞工作者,其敵人相信是他因工作而得罪的人,認為劉受襲必然與其職業有關。上訴庭形容,本案的傷人行為令人髮指,認為19年的刑期恰當,駁回二人就刑期的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CACC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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