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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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修逃犯例 台:旅警僅應對方法之一

[2019.03.26] 發表
保安局長李家超(中)昨往工業總會解釋修訂《逃犯條例》,其間稱會聆聽商界意見並認真處理,但不能破壞現時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定並行之有效的移交逃犯協定。圖左為工總立法會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右為工總主席郭振華。(工業總會提供)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單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至未與香港簽訂協議的地區,包括內地及台灣。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早前接受本報訪問時稱,若香港按現時方向修例,台灣或對港發旅遊警示。邱昨出席台灣立法院會議後接受傳媒訪問,稱台灣政府有很多不同措施應對《逃犯條例》,若情G惡化至無法充分保障人身自由,必要措施包括旅遊警示,但強調這只是其中一個方法,「還有很多必要措施,確保國人在香港安全與權益」。

保安局:有接觸 正待與台傾談

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昨稱,今次修例建議是希望與世上任何一個地方作個案形式安排,冀與有關的司法管轄區採取務實態度,只談個案及人權保障,並指有與台灣方面接觸,正等候傾談。

民建聯周浩鼎認為,台灣此舉是因較早時有泛民議員訪台,「說了一輪危言聳聽言論,導致台灣或信以為真」;對於台灣對營商的疑慮,周稱已向保安局長李家超反映商界訴求,冀事件勿政治化。曾訪台的議會陣線朱凱Y稱,一旦修例引起外地憂慮,不同地區均會有應對方法,舉例美國、歐盟已表達關注,若香港仍繼續目前修例方向,相信外國應對亦會升級。

李家超再到工總講解

中華總商會日前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建議政府重新檢視嚴重罪行的定義及標準,例如商業、經濟罪行須達某個較高金額才能啟動移交逃犯要求,並建議監禁3年或以上才納入「嚴重罪行」範疇,移交逃犯要求亦須由當地最高級別司法部門提出,例如內地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機構把關,以確保嚴重、有充分證據的案件才可提出。

李家超、區志光等保安局官員昨再到工業總會解釋建議修訂。工總會後稱,會上有業界反映移交涉案者須設高門檻,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及條文用詞;亦有會員建議政府先處理最嚴重、涉暴力的罪行類別。工總引述李家超稱會聆聽商界意見並認真處理,但不能破壞現時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行之有效的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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