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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中央對港有六大權
(2015/4/3)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致辭,羅列中央對香港的六項權力。
研討會今早灣仔會展舉行,王振民指出基本法劃分了中央和香港的職權,而中央對香港有六大權力,除了大家熟識的外交和防務權之下,還有:
1、創制權,特區不能自己成立自己,是由國家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它的出生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出,其制度由中央決定。
2、立法管治權:創制權必然包涵了立法管治權,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而不是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中央可制訂香港適用的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對基本法也有釋法權。
3、政府組織權: 特區籌備委員會設在北京,而不是香港,由中央組織和主導,中央對特首、主要官員有任命權,對司法人員有備案權;官員當然是向中央問責,而不單是特區,否則特區就是國家了,雙重問責亦體現了一國兩制。
4、宣布緊急狀態:在非常狀態,中央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王振民又說,還有一些基本法上沒寫出來的,例如國家元首權,須以國家主席為元首,這是基本法沒寫的,但卻理所當然而憲法有規定的。
他接着指出,香港的自治權力則包括行政管治權、司法終審權等,這些都不用「跑北京,跑中環就可搞掂」。
他質疑有人提出要重新制訂基本法,認為即使重新制訂,也絕對不會有比現在更好的基本法,絕對不會有更高的自治權。他形容基本法「前前後後、左左右右」都充滿愛,表達了中央對的特區的關心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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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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