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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事議題﹕《公開資料守則》缺法律效力

【明報專訊】《檔案法》關於管理和公眾取閱歷史檔案的事宜,有學者認為香港可仿效外國訂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市民獲取政府資料的權利,指兩法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香港政府雖已制訂《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但1995年頒布至今從未更新,亦欠缺法律效力。曾有市民投訴當局拒批其索取資料要求時的準則含糊不清,申訴專員公署近年接獲的相關投訴有上升趨勢,在2017/18年度達破紀錄的91宗。法律改革委員會2018年12月公布有關公開資料制度的諮詢文件,並建議為此立法。

《公開資料守則》

市民現時可依據《公開資料守則》申請索取政府持有資料,了解政府及其服務、制訂政策的依據。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小組)認為政府應通過立法,保障公眾索取資料的權利,從而保證政府開明問責和施政透明。

◆《公開資料守則》及小組立法建議(見表)

◆對制度意見

豁免披露資料項目太多

小組建議的豁免比《守則》的16種豁免類別更多,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和該中心的「資訊公開」項目經理周穗斌2018年5月在《明報》撰文,指《守則》豁免項目已多於訂立具類似法例的先進國家,而且定義寬泛,「公務的管理和執行」、「研究、統計和分析」等項目亦具爭議,認為立法諮詢時,應仔細討論其存廢。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曾在2015年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索取部門與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就星光大道訂立的協議,部門根據《守則》以協議涉及版權問題,拒絕提供,毛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證實部門行政失當。毛指斥康文署濫用《守則》、透明度低,而申訴專員用長達約一年半時間處理其投訴。

申請限制

香港民間研究團體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收費不能一刀切,亦批評收費會阻止資訊流通。他批評若公共機構估計處理資料申請的工時達到訂明上限可不處理申請,亦屬阻止資訊流通的行為。

公營機構或企業缺監管

小組建議立法後應涵蓋86個政府部門及法定公共機構。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的傅景華和周穗斌於網上媒體撰文,批評現時的公開資料制度並不涵蓋所有公營機構、政府擁有或控股公司及資助大專院校,指公眾對公帑資助和投資的機構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他們舉例指出,由港鐵公司負責的高鐵香港段工程超支,時任行政總裁韋達誠提前離職,共獲基本薪酬、合約結算金等逾3000萬元,輿論批評擁港鐵逾七成股份的政府監管不力,並要求港鐵提高透明度,但最終追責問題不了了之。

阻嚇不足

香港記者協會指小組未建議引入刑事責任,令有關法例即使落實亦形同虛設。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曾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政府取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使用率,在場地營運者自願下,才能取閱小部分資料。黃擔心若由申訴專員覆核公開資料的決定,或只考慮行政有否失當,不夠全面。

◆政府公共檔案管理及公開資料制度(見圖)

■模擬試題

◆資料A:數據

申訴專員公署2017/18年度接獲91宗涉及公開資料的投訴,較2016/17年度的85宗高。2017/18年度完成處理的75宗投訴中,33宗發現有政府部門或機構出錯,最常見問題包括在欠缺合理原因下拒絕,如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提供資料。

.據《公開資料守則》索取資料要求的申請結果(見表)

◆資料B:評論節錄(經刪改)

現時香港並沒有檔案法規管政府部門開立、歸檔、存取、移交、銷牷B保存檔案的行為,更沒有立法保障市民的查閱權。僅有的規管,只有檔案處所發出及訂立的關於檔案管理的行政指令、1995年《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及《1996年政府資料檔案(取閱)則例》(《則例》)。

行政指令沒有法律效力規管政府部門行為,亦沒有獨立部門監察執行情G;政府可以任意詮釋《守則》,拒絕市民索取政府資料的要求;《則例》指令檔案處須解封30年或以上的歷史檔案供公眾查閱,但部門仍可予以拒絕。

資料來源:〈滅檔危機〉,黃少雄,《明報》,2016.09.13

◆資料C:評論節錄(經刪改)

雨傘運動中,施放催淚彈是誰下的命令?關鍵時刻傳出警方有可能開槍、並要求各區醫院準備接收傷者一說孰真孰假?雖說動盪中少不免有流言滿天飛,然而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即便可見現屆及至下屆政府或不需要為事件負責,我們的後代也同樣擁有得知史實的知情權。可是,我們沒有《檔案法》的保障和獨立機構的監管。

資料來源:〈為何香港急切需要《檔案法》〉,戴穎姿,評台,2016.09.27

■資料回應題

(1) 試從資料A歸納兩個結論。

(2) 參考資料B及就你所知,指出及解釋現行公共檔案管理制度的兩項不足。

◆延伸回應題

(3) 「《檔案法》立法有助提升政府的管治效能。」你多大程度同意此說法?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作答,解釋你的立場。

(答題指引見另文)

■相關概念

政府透明度(government transparency)

知情權(right to know)

公眾監察(public monitoring)

認受性(legitimacy)

管治效能(governance efficiency)

[通通識 第5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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