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務居民海外物業 可於回加後翌年申報

[2016.08.15] 發表
非稅務居民若再回流加國,應按正常程序申報海外資產,包括海外的物業。

【明報專訊】成為加國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後,收入來源仍在加拿大的話,也要繳稅;但炒股獲利、聯邦債券利息和外匯定期可免稅。至於在海外的物業是否需繳稅,關鍵之一在於該物業在何時買賣。

 特許會計師梁萬邦表示,假設A君是加拿大公民,在移民加國前,早已在香港購入價值100萬元的物業;他其後回流香港,成為加國非稅務居民,當時在香港的物業已升值至200萬元。

由於當局是2004年才引入申報海外資產,因此若A君在2004年以前移民加國,根本不用申報。

若A君在2004年之後移民,而該物業又在收租,便需申報;但若物業是自用或留作家人用,而且物業是唯一海外物業,便不需申報。

假設A君在2000年購入物業,2004年移民加國時,物業市價為150萬元,那麼他在回流香港,成為加國非稅務居民時,物業升值至200萬元,他便賺了50萬元,亦即資本增值。這便要看他在全球擁有多少物業,才能決定是否免稅。

梁萬邦說,A君移民和在回流時都要評估物業市價,不用繳稅,「雖然入境和離境,物業在實體上是沒有買賣過,但從稅務角度已等如買賣,成本價以當時的市價為準」。他說在離境後才評估物業價格也未遲。

假設A君回流香港後,決定返回加拿大,重當加拿大的稅務居民,此時該物業已升值至300萬,那便當作重新購買該物業,成本價即為300萬元。

回到加拿大的第2年,才需要申報海外資產。而200萬至300萬的增值,不用納稅,因當時A君跟加國在稅務上,沒有關係。

梁萬邦補充說,若該物業用作自住,是海外唯一物業,也不用申報。若干年後,A君以320萬元出售該物業,便是賺了20萬元。只要不是自住物業,都要支付資本增值稅。

另一例子是,假設有B君回流香港發展,成為非稅務居民,在香港購入價值300萬元的物業,離開時物業已值400萬元;當B君回加,重新成為稅務居民時,該物業並無賣出,那就只需按正常程序申報海外資產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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