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決等同質疑判罪 或減冤獄
臥底請君入甕套口供不當證據

[2014.08.01] 發表
哈特2007年3月26日在紐芬蘭省甘德法庭出席他的審訊終結陳詞。(加新社)

(渥太華31日加新社電)加拿大最高法院周四裁決﹐警方採用所謂「大先生」(Mr. Big)的臥底手法查案﹐通常取得不可靠的供詞﹐易遭濫用﹐應列為不可採用的法庭證據。

民權團體與法律專家說﹐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等於對全國範圍的加人判罪提出質疑﹐有可能減少冤獄的機率。

它也促使皇家騎警檢討政策﹐儘管他們為這種調查技巧辯護。

最高法院在多數裁決中認定﹐這種臥底查案手法充滿風險。它裁定的個案中﹐一名紐芬蘭省男子涉溺死3歲孿生女﹐被判罪成。

該名男子哈特(Nelson Hart)2002年被判定一級謀殺罪﹐涉及溺死自己的女兒克利斯塔(Krista)與凱倫(Karen)。法庭在審訊中聽取證詞稱﹐哈特向假扮黑手黨成員的臥底警員示範﹐他如何溺死女兒﹐將她們推落紐芬蘭省的甘德湖(Gander Lake)。

但該省上訴庭在2007年推翻他的定罪﹐質疑哈特證詞的可靠性。

最高法院周四裁定﹐假如哈特面對其他審訊﹐警方在臥底行動中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檢控證據。

哈特是否重新受審﹐將由檢方決定。個案檢察官周四稱﹐他們正在檢討最新裁決。最高法院說﹐哈特的憲章權利或遭侵犯﹐加拿大司法系統未適當保護「大先生」行動對象的權利。

法庭在裁定中說﹐檢控方必須證明「大先生」方式獲得供詞的可靠﹐它不會令人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不公正歧見。檢察官也必須證明﹐證詞不是通過警方脅迫得來﹐或因疑犯的精神狀態、癖癮問題巧取而來。

「大先生」調查技巧﹐涉及臥底警員假扮幫派分子﹐吸引嫌犯加入一個虛構的犯罪集團﹐目的在套取犯罪口供。

渥太華刑事律師拉索曼諾(Leo Russomanno)指出﹐這種手法是「加拿大製造的暴行」。他稱讚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那會加大執法機構使用「大先生」手法的難度﹐但他也說﹐法官應直接裁定這種做法違法。

騎警稱會檢討裁定﹐查看它會如何影響未來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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