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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女興訟追好友4筆債 法院僅裁債仔需還其一
多無紀錄 部分支票沒寫收款人

【明報專訊】即使朋友之間借錢,也必須記下和保留所有交易紀錄。日前卑詩法院就兩名聲稱為好友的華裔女性追討借貸欠款案作出裁決,表示雖然借方供詞反覆並不可信,然而貸方在給予借方四筆款項時大部分不作紀錄,讓法院難以斷定貸方曾否真有借出款項,結果法院裁定貸方只可追回其中一筆款項,並要扣除租住借方地牢單位時拖欠的租金。

卑詩最高法院是由去年1月至今年6月就此宗訴訟進行庭訊,事隔半年後於上周四(12月13日)作出判決。

原訟人貸方譚氏(Tan,譯音)在庭上供稱,與訟人借方吳氏(Wu,譯音)四度向她借錢,她一一答應。第一筆貸款聲稱在2010年6月初作出,金額10萬元,每月利息3000元;吳氏聲稱貸款用作家居翻新用途,而譚氏指吳氏在9個月內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但從來沒有歸還本金。第二筆貸款聲稱在2010年10月作出,金額5萬元,每月利息2000元;吳氏稱貸款用作購置家俬,而譚氏指吳氏支付了4個月的利息,但卻從未歸還本金。第三筆貸款聲稱在2010年11月作出,金額20萬元,每月利息9500元;吳氏聲稱貸款轉借給比她年長一歲多的姊姊,方便她在中國和香港的生意資金周轉,而譚氏指吳氏只支付了4個月利息,未有償還本金。第四筆貸款在2010年12月作出,金額也是20萬元,每月利息同樣是9500元;吳氏聲稱款項供其姊投資在香港一家麥當勞餐廳所在的樓宇,但譚氏聲稱吳氏只支付了兩個月利息,不過吳氏在2011年3月悉數償還本金。

吳氏供稱,她已經悉數償還第二及第三筆貸款,並堅稱第三筆貸款是用作自身用途而非轉借給其姊。吳氏姊妹亦在庭上聲稱,從來沒有向譚氏要求借第四筆貸款。至於第一筆貸款,吳氏聲稱這並非給她的貸款,而是譚氏要求她轉交給列治文一名施行龐氏騙局的鍾姓(Chung,譯音)女性外匯買賣經紀的資金。

這卻與譚氏的供詞有別。譚氏聲稱以一張8萬元支票及一張2萬元支票貸款給吳氏,而且兩張都是沒有寫上收款人,她表示這是因為她「百分百」信任吳氏。當譚氏收到銀行發出的註銷支票時,發現分別寫上陌生人的姓名。譚氏最初沒有向吳氏質問該兩名陌生人的身分,但在一個月後向吳氏索取借款書時,吳氏不但拒絕,而且怪責譚氏不信任她,譚氏覺得難堪而沒有追問。

譚氏亦在庭上供稱,她在2010年3月在吳氏陪同下前往鍾氏的列治文辦事處,並在吳氏多番慫恿下,當日即場以沒有寫上收款人的支票向鍾氏借出10萬元,並在同年5月同樣以沒有寫上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向鍾氏借出30萬元。雖然譚氏在兩張銀行寄來的註銷支票上見到收款人並非鍾氏本人,但卻認為應該避免打攪他人而沒有向鍾氏追問。譚氏承認曾經透過吳氏從鍾氏取得該40萬投資的紅利,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收取該些紅利,但在2011年3月就從吳氏知悉鍾氏已逃之夭夭,證實雙雙墮入龐氏騙局,吳氏甚至需要抵押物業套現來給錢鍾氏。吳氏在該月向譚氏歸還20萬元,但譚氏堅稱該筆款項是用作清還第四筆貸款,與其他貸款無關。

另外,案發時在廣州居住的吳姊在庭上供稱,她與丈夫是從事衛衣批發生意,從來沒有像其妹所說有意投資麥當勞,而且她和丈夫從來沒有在香港居住。

譚氏的代表律師在陳詞上強調原訟人和與訟人在可信性上的差別,指譚氏在庭上表現平和,直接回應問題,反觀吳氏經常迴避問題。原訟律師指稱,吳氏是透過引譚氏租住其住宅地牢單位而對譚氏連環要求借錢,並向譚氏謊稱不認識寫在註銷支票上的姓名是誰,又向譚氏隱瞞將20萬借款用作投資在鍾氏的龐氏騙局「外匯投資項目」。然而吳氏的代表律師在陳詞上反駁,譚氏未能出具任何文件證明曾向吳氏貸款,而且吳氏基本上與文盲無異,不可能看得懂註銷支票上所寫的姓名。

主審法官鄧肯(Jennifer Duncan)在判決書中承認,雖然吳氏並非完全可信,但譚氏在貸出款項時完全沒有保留文件以作日後證明,而且部分收款人更是陌生人,令法官大惑不解。法官總結說,由於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於原訟方,而譚氏卻在第一筆以及第三、四筆貸款均無法出具文件證明則向吳氏貸款,因此法官否決這三筆貸款的追討還款要求。

由於第二筆貸款是譚氏為吳氏分開兩次以信用卡購買傢俬,具有清楚紀錄證明,因此裁定吳氏應向譚氏償還該5萬元欠款。然而由於譚氏在鍾氏逃逸後拒絕向吳氏繳交房租10個月共1萬元,因此吳氏只需向譚氏償還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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