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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丁屋政策1972年實施 2015年首套丁罪成

【明報專訊】俗稱「丁屋政策」的小型屋宇政策於1972年起實施。根據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一生人可向當局申請一次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所丁屋居住,所建丁屋上蓋面積不得逾700平方呎、不得逾3層,以及高度不得逾27呎。當中有3類批地申建丁屋的方式,包括批出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土地上建丁屋)、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換地方式批出契約。

根據判辭,自1972年至2018年6月底,當局合共批建42,678所丁屋。截至2017年12月底,當局正在處理的建屋申請有8548宗,另2824宗有待處理。

不過,丁屋政策已構成巨額生意的「產業鏈」,推出後被部分原居民濫用,目的只為「套丁」圖利。由於許多男丁「有權無地」,有發展商遂與他們私下協議,男丁出售丁權,發展商將土地轉名予男丁,然後男丁申報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申建丁屋。協議一般訂明建成後的丁屋歸發展商擁有,而且男丁須授權發展商處理丁屋買賣。過程中男丁毋須付出金錢,更可獲發展商支付一筆「賣丁」費用。

在2015年底,11名沙田原居民與丁屋發展商涉及「套丁」,過程中詐騙地政總署,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囚兩年半至3年不等,是首宗涉及「套丁」入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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