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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莊德利(中)和克拉克(右)在新聞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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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省新租管條例出爐 公屋可拒絕罪犯租賃

【明報專訊】安省執行新的租客管理條例﹐允許公屋租賃公司拒絕那些有不良犯罪紀錄的人士申請租賃住房。

安省市政事務及房屋廳廳長克拉克(Steve Clark)昨天(23日)在一個新聞會上證實﹐新修訂的租客管理條例已經生效﹐其中一個主要改變是﹐社會公屋提供商﹐比如多倫多社區住房公司(TCHC)﹐有權制訂自己的出租屋管理規定﹐拒絕那些有不良犯罪紀錄的人士租賃住房。

克拉克說:「我們允許各地公屋租賃公司自行做出決定﹐因為他們最了解當地的社情民意﹐最清楚每名租戶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執行新的租客管理條例。」

克拉克還說:「安省政府正在送一個清晰信息﹐那些有危險犯罪紀錄人士不受歡迎。我們要確保社區安全﹐當孩子們在社區內玩耍時﹐父母們不需要擔心他們的安全﹔當老年人在社區漫步時﹐不必擔心人身安全。」

過去的租客管理條例﹐房屋租賃公司有權驅逐那些有毒品走私、人身傷害以及破壞物業財產等犯罪行為的租客﹐但被驅逐租客有權再申請租住在同一個租賃物業內。

而新的租客條例﹐租屋公司有權審查租客的歷史紀錄﹐對於那些有被驅逐歷史、或存在潛在犯罪行為、可能給社區安全帶來威脅的租客有權拒絕。

在省府修改租客管理條例前﹐多倫多市長莊德利多次要求省府修改立法﹐賦予公租屋公司有權禁止那些「有嚴重不良行為」(serious behavioural misconduct)人士租住廉租屋。

莊德利說:「我的工作是保護所有租住在TCHC廉租屋內的租戶安全。禁止那些有不良犯罪行為人士租住廉租屋﹐是公平的﹐它符合全體租戶的利益。我感謝省府賦予TCHC這一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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