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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女兒稱從父母借錢買該房產 老夫妻則指她並沒出錢出力
列為聯名業主因相信她能按《最終遺囑》分配

在購買這個多市柏文單位前,老夫妻本居於密市一幢高2層的房子內。隨茪狻d倆年紀增大,他們發現房子太大、台階太多,不再適宜居住,遂決定購買柏文單位。

D小姐稱,她和丈夫打算在多倫多購買一處投資物業,也是給父母提供一處體現子女對兩老關愛和尊敬的居所,於是父母就以D小姐及丈夫的名義簽署了購房協議。

但程氏夫婦則稱,他們從未將柏文單位視作為女兒的投資財產,而且女兒在購買這處房產時並沒有出一分錢,一分力。

不過﹐D小姐堅稱,她是這處房產的購買者和業主,因她從父母處借得35萬美元購買了這處房產。為此﹐她出具了一份借貸協議,協議中稱程氏夫婦向女兒借出35萬美元買房;一旦D小姐將這35萬元歸還父母,則夫婦二人的名字就要從業主名單上刪除;35萬美元的利息為年息5%,每月D小姐要向父母支付1458.33元的利息。

同日,程桂華夫婦還出借40萬美金給女兒,讓後者在加州購買了一處農場,年息同樣為5%。

程聲稱,他之所以把女兒的名字列為聯名業主,是因為D小姐受過最高的教育,長期在律師樓工作,對法律事務最熟悉。等他們夫婦倆去世後,她就能照顧好夫妻倆的財產,並按照《最終遺囑》對灣景路的物業進行分配。

而他並不知道,如他們夫妻去世,D小姐有權無條件地獲得該物業的所有權。如他知道這點,就絕對不會把女兒列為聯名業主。

而且協議是英文的,他都不其具體內容。他還聲稱,那份協議是他女兒故意用英文寫好,混雜在中文的加州那處農場的購買協議中讓老人簽字,他們夫妻就糊婼k塗地簽名。

D小姐起初還每月向父親支付1,460元的利息,但到了2003年7月時,她就不再付款,理由是她父親告訴她,不會將物業的所有權全部轉給她。她之前支付的月息總共98,740元都損失掉了。

待老夫妻立遺囑時,他決定向D小姐支付9.1萬美元,作為女兒之前每月供款的補償,同時也要求女兒同意放棄自己在該物業的業權。

D小姐雖收了錢,但不願就房產拱手相讓,尤其是聽朋友說加拿大的房地產勢頭看好後,她更要將那9.1萬美元退回給父母,只想繼續保住房產的業權。雙方只能僵持不下。

法官不相信D小姐是被迫接受放棄權益的說法,因為她始終沒有放棄,卻又沒有參與償還按揭。非但如此,還拿到9.1萬美元的補償,免除27萬美元的還款債務,更在2004年4月21日簽署文件聲明,「該處物業不再屬於我」。

雖然法官也不相信程氏夫婦在香港長大、在加拿大也有20多年的從商經驗,連一份英文的商業合約都看不懂。但他還是認為,與訟人除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款項後,承認她對物業不享有任何權益,卻又拒絕轉讓,因此是違反了協議。

最後法官判決,將D小姐的物業所有權從業主名單中移除。官司的費用由程氏夫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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