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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少年9月21日於屯門站公共交匯處被捕,警員當時在地上展示搜到物品,包括改裝雨傘、擴音器、手套、防毒面罩等。(讀者譚蕙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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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帶雷射筆 官改控藏武器裁罪成 判前主動更改 裁判官:可燒傷眼睛皮膚 意圖射警員

【明報專訊】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時15歲的男生被搜出經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被控「藏有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受審。裁判官昨裁決前將首項涉及雷射筆的控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定少年兩罪成立。裁判官表示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能夠燒傷警員及其他人的眼睛和皮膚。

另涉藏改裝傘行山杖 同罪成

上月剛滿16歲的少年,罪成後繼還押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辯方大律師趙嘉銘昨晚表示暫未決定會否上訴。

昨日甫開庭時,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提出將首項涉及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反駁,表示一直以原有控罪為抗辯基礎,亦已盤問證人,現時改控會造成嚴重不公。控方回應,無論以新舊控罪起訴,辯方都以少年無管有武器的意圖抗辯。蘇官表示,考慮到原有控罪和證據不符,修改控罪不會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公,遂將首項控罪修改。少年重新答辯,否認首項經修訂控罪,控辯雙方沒傳召新證人,蘇官裁定少年兩項罪名成立。

官:倘和平表達 何必帶全套保護裝備

蘇官裁決時表示,少年被問話時承認當時出席遊行,被搜出雷射筆、頭盔、護膝及手套等,反問「如果他想和平表達訴求,何必帶有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蘇官稱,少年持有的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根據專家證人所言,它有可能傷及眼睛和輕微燒傷皮膚,認為少年帶雷射筆的意圖就是要照射警員或其他人的眼睛,令他們受傷,屬非法用途。

蘇官續說,少年管有的雨傘及行山杖都經蓄意改裝,雨傘尾部最長可露出47厘米傘骨,蘇官質疑少年「如果帶把爛遮去遊行,在防線前徘徊又有何目的?」蘇官相信少年打算用傘尖傷人,同時隱身於傘篷中。至於少年被警員截查時,行山杖從傘中跌出,蘇官認為他刻意把行山杖藏起,又稱行山杖沒手柄、兩端為金屬,向警員投擲時更易傷人。

原控藏工具作非法用途 刑責相同

原本兩項控罪指稱少年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支發出綠色光線的雷射筆、藏有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分別違反《簡易治罪程序條例》下「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和《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經修訂首罪「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屬《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同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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