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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過路案審91天 訟費申請押後

【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傳票案,經91天審訊才有裁決。控辯雙方各就訟費提出申請,辯方昨要求控方提供審訊全部法庭謄本,才能回應控方向辯方申索訟費的理據,何官明言無權下令控方為辯方謄本,再度引發多番唇槍舌劍,控方訟費申請押後3月23日再訊。

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早前被裁定一項行人疏忽罪不成立。控方以辯方在審訊時浪費時間,要求辯方支付控方訟費,辯方昨反駁稱,需何官下令控方交出91天的法庭錄音謄本,才能回應控方理據。不過爭辯過程中,何官與辯方針鋒相對,例如何官批評辯方不專業,曾在聆訊中喝可樂,又說「不是律師的人會以為,法庭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辯方則投訴何官常打斷陳辭,否認自己曾飲可樂等。最後辯方決定自行向法庭申請謄本,將於3月23日回應控方申請。

另一方面,辯方亦以被告在案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非被告曾自招嫌疑或有技術問題,理應可獲訟費,並指控方明知證據薄弱仍要控告,辯方更應獲訟費。有關辯方訟費申請,將於下周一再訊。

【案件編號:ESS398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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