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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振英交易非標準商業做法

特首梁振英曾任董事的戴德梁行集團(DTZ)於2011年12月把所有資產連同商標出售予澳洲UGL集團,涉及複雜和不尋常的公司法及企業破產法律安排,梁振英與澳洲買方簽訂保密協議,收取400萬英鎊,若沒有事先知會董事會、債權人及資產管理人安永會計師行並取得同意,便有可能違反他作為董事對公司及債權人的誠信責任(fiduciary duty),若安永知情而不向法院披露,便是違背專業操守。

收購屬「預先組裝出售」 須申法院許可

UGL集團主席Leupen向媒體表示,與梁振英簽訂的保密協議屬於「標準商業做法」(standard business practice),這肯定是錯誤的。事實上,UGL這次收購戴德梁行資產的安排非常特別,是根據英國一套獨特的、稱為「預先組裝出售」(pre-pack sale)的機制進行,需要向法院申請許可,指派資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接管企業,然後馬上向上市局(Listing Authority)申請撤銷上市地位,然後由資產管理人執行資產出售,所有安排在一天內完成並公布生效,毋須得到公司股東批准,出售資產所得款項一般用作還債,公司股東通常一無所得。

法院審視是否符債權人最佳利益

正因為公司股東和小債權人對「預先組裝出售」無法參與和制約,法庭相當倚賴專業的資產管理人及公司管理層,在申請時作全面信息披露,讓法院可審視交易是否符合債權人的最佳利益。

英國的資產重建專業人員協會為此制訂了專業守則,守則第16條規定,資產管理人需要在交易發生後盡快向一般債權人披露一系列事項,包括:

(1)交易的代價、付款安排、任何可能實質影響交易代價的合約條件;

(2)若銷售是另一較廣闊交易的一部分,對其他部分的描述;以及

(3)收購方與公司各董事、股東或優先債權人之間有任何關聯。

雖然資產管理人在交易後才需要披露這些事,但法院一般會預期律師申請指派資產管理人時已作相關披露,公司的一般債權人得悉情G後,理論上可提出質疑,尋求法院保障,不管最終有沒有實際成效。

DTZ於2011年11月8日宣布,澳洲UGL集團是公司屬意的收購者,在12月4日(星期日)早上向法院申請指派安永當資產管理人,籌備多時的「預先組裝出售」安排當日便迅速完成並公布,戴德梁行翌日喪失上市地位,UGL支付的7700萬英鎊,不夠償付優先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的貸款,公司股東得不到分毫。

降收購價抵消付梁款項

梁振英與UGL集團在12月2日簽訂的6頁秘密協議,很明顯是整個收購交易的一部分,按照上述專業守則第16條應作披露,UGL主席Luepen曾向澳洲Fairfax Media表示,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及其顧問知道UGL與梁的安排,並同意降低收購作價,以抵消UGL支付予梁振英的款額。不過,戴德梁行前董事會主席對這項安排表示不知情,皇家蘇格蘭銀行昨日也向香港媒體表示不知情。

到底誰人說謊,現在尚難以斷言,但可以肯定的是,UGL與梁振英的秘密協議,絕非標準商業做法,我們很難想像安永會對這項交易附帶協議不知情,除非簽訂協議雙方(梁振英與UGL)及其顧問刻意向安永隱瞞,安永有專業責任披露這項附帶協議,若安永知情而不披露,幾可肯定是違反了專業操守,要面對紀律處分。更嚴重的是,在向法院申請指派安永當資產管理人的聆訊中,是否有人刻意向法院隱瞞了這項附帶交易,蓄意誤導法院?

梁簽協議須獲清盤人債權人同意

梁振英作為戴德梁行的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責任,當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董事向債權人也有誠信責任,董事不能把自己置於與公司或債權人有利益衝突的位置。如果上述UGL主席指交易作價降低以抵消支付予梁振英的款額屬實,則梁振英若少收100萬鎊,公司的債權人便可以多收100萬鎊,梁振英洽談及簽署這項協議,明顯與公司有利益衝突,除非他把這個利益衝突向皇家蘇格蘭銀行及安永等如實披露,並取得對方同意,否則他就違反了他對公司的誠信責任。

伍兆榮律師

香港重組及清盤學院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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