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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騙40萬綜援判囚未還錢 婦遭社署追款

【明報專訊】一名婦人因男友工業意外死亡獲得109萬賠償,惟從未向社署申報,7年間多領逾40萬綜援金。婦人前年承認欺詐罪,被判入獄18個月,她曾透露領取綜援期間曾任職小巴司機,但各項收入合計仍不夠她獨力養育兩名兒子。事件仍有下文,社署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仍未收到婦人償還所騙綜援金,要求婦人還款。

領男友死亡補償瞞報 申法援始揭發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劉佩雯(45歲)。被告與譚姓同居男友及兩人的兒子1997年12月首次申領綜援。譚2000年因工業意外過世,被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申請,2002年獲法庭判予109萬元補償金。該筆補償金中,其中60萬元為一筆過發放,餘下款項則因被告幼子未成年,以每月5000元形式發放。

入稟狀續指出,被告其後與另一林姓男子結婚,並另育一子,惟她一直沒有向社署披露曾獲得補償金,同時繼續申領綜援。被告及後打算與林離婚並申請法援,可是法援署知道她曾獲發補償金,拒絕協助她。

結果被告於2012年1月,在複查會面時無意中向社署人員提及此事,始揭發其騙取綜援。

每月收補償任職司機 訛稱無月入

社署在調查下發現,被告利用名下銀行戶口,收取原本發放給譚子的每月5000元補償金。惟被告在2005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間,向社署訛稱沒有任何月入,以多領及騙取逾40萬元綜援金。

被告被捕後,前年2月承認一項欺詐罪被判入獄18個月。據該案判決書,被告案發時除接受每月5000元的補償金及綜援金,也曾任職小巴或保母車司機,月入7000至9000元,但她稱總數仍不足以負擔家庭的基本開支。

判決書又指出,被告「從未過幸福生活」,需獨力撫養兩名兒子外,再婚後更飽受對方暴力對待。

被告當時在法庭求情稱,將分期償還共逾40萬元騙款,但社署兩年來多次要求被告還款均無果,故入稟要求被告償還該筆款項,以及法庭認為合理的利息。

【案件編號:DCCC877/2016、DCCJ11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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