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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動案 官:勿憑梁天琦出現便認為須負責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由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示。法官指陪審團不能單憑梁當日在現場出現、與其他本民前成員來自同一組織等,便直接認為梁與其他成員當日的行為有關,甚至須負上責任。

指警方行動無關鍵影響

法官黃崇厚向陪審團表示,若他們相信警方當日目的為恢復交通,便代表警方當日正執行職務,又指即使陪審團認為警方行動當日有不完善、沒跟從指引、決定有誤或策略不英明之處,對陪審團的決定都沒關鍵影響,本案並非針對警方的紀律聆訊。

黃官指出,陪審團不能單憑梁在現場出現、與其他成員來自同一組織,或有同一政治理念,便直接認為梁與其他成員的行為有關,甚至須負上責任。

就黃台仰當日的行為,法官指出,黃台仰不是本案被告,故陪審團毋須決定黃台仰有否犯法、他為何不是被告之一,或猜測他目前的情G。法官又指出,陪審團絕不能因為黃台仰當日言行,便直接把各被告與他扯上關係,惟可考慮黃台仰的言行,對各被告當日對事情的掌握、認知和理解有否帶來影響。

就梁天琦當日宣布舉辦選舉遊行的說法,法官表示,參與選舉遊行,與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非互不相容,如控方能證明被告干犯控罪的所有罪行元素,陪審團便須裁定被告有罪。

【案件編號:HCCC408、HCCC40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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