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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少女通貝里(左)及其發起的氣候罷課行動榮獲2019年國際特赦組織「良心大使獎」,以表揚她對人權的付出。(國際特赦組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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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本港爆發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不少中學生在開學後以組成人鏈等行動,表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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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透視人權:少年站出來 敢於發聲

【明報專訊】不少人覺得青少年思想不成熟,不應接觸和討論政治。然而,從近年的大型社會運動可見,青少年參與社會政治事務已非新鮮事。無論是香港或全球各地,青少年在社運上愈趨活躍,透過各種方式,以個人力量實踐權利。

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教育幹事 江麗嫻

16歲的瑞典女生通貝里(Greta Thunberg)有感氣候變化問題逼在眉睫,惟各國領袖未有提出實質措施紓緩情G,因而發起罷課。2018年8月20日起每個周五,她都帶"Skolstrejk f?r Klimatet(為氣候罷課)"的標語,在國會外靜坐。2019年3月15日,通貝里的行動發展成全球學生「為氣候罷課」(School Strike for Climate)運動,連結各地學生罷課、示威,最終有約125個國家、過百萬學生響應,成功掀起一場國際社會關注的氣候運動。運動反映了青少年也可在社運擔當重要角色,將他們的聲音帶入議題。

免於恐懼發聲屬國際標準

然而,通貝里2019年9月在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發言後,網上湧現對其外貌打扮、年齡的評論,甚至質疑她不好好上學、被操控。由此可見,青少年為社會發聲時容易遭受攻擊。可是,根據國際標準,當青少年以行動表達立場和訴求,任何人均不應窒礙他們表達個人意見,令他們可在免於恐懼、威脅的情G下發聲。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公約》第13條訂明,「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第15條確認兒童享有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公約》於1994年起適用於香港。因此,港府有責任確認和保障兒童權利免受剝奪。

青少年成近年社運中堅分子

在香港,由2012年的反國民教育科運動、2014年雨傘運動,以至2019年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青少年均成為社會運動的中堅。

2019年9月新學年伊始,中學生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發起行動,如罷課、組人鏈等,透過行動實踐表達自由,以不同方式傳遞信息。然而,當學生發起行動時,偶有發生疑被校方或警員威脅、阻撓的事件。

青少年是否無權在社會議題上發聲?校園內的討論及行動應否被禁制?《公約》第13條列明,對兒童表達自由的限制必須由法律清晰規定,並只為以下目的所必須:尊重他人權利和名譽;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若對表達自由的限制不符合以上條件,屬違反人權標準。

■知識增益

美國學生戴反越戰臂章 法院裁合憲

越南戰爭期間,美國國民發起反越戰運動。1965年,愛荷華州3名學生計劃在某段日子戴上黑色臂章回校,以表達反戰立場。學校知悉後即公布新政策,禁止學生在校內佩戴臂章,否則停學處分。學生因拒絕卸下臂章而遭停學,在原定抗議日子結束後才獲准回校。其後家長入稟法院,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學校禁止學生戴反戰臂章屬侵犯言論自由,因為動作或行為亦能構成「象徵性言論」(symbolic expression),因此學生戴黑色臂章的行動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通通識 第6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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