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水電遭收公屋 提琴導師覆核駁回 官:無合理可爭辯處
【明報專訊】房委會去年突擊抽查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發現租戶不在家,加上單位水電用量低等因素,勒令收回單位。該租戶早前入稟高院司法覆核房委會決定,並上庭解釋稱會到胞妹家中洗澡及洗衫,在家一直遵循節約能源原則。暫委法官昨日頒下判辭指出,申請人的覆核理由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證明書,下令申請人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申請人鄧慧賢報稱小提琴導師,2022年11月獲編配入住天水圍天慈h一單位;擬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及房委會。
低電稱貫徹節能 官:非收屋唯一考慮
暫委法官林展程於判辭指出,房委會2024年10月根據規定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而房委會基於整體考慮所有因素而下決定,包括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的18次突擊查訪及一次預約家訪,均未遇見申請人;單位平均水電用量遠低於一般一人家庭,更有144天「零」用電及163天「零」用水;以及申請人多數在天水圍以外便利店交租等。
被質疑不在深夜查訪 指房會無責另安排
林官續稱,事後申請人不服房委會決定,向上訴委員會上訴,聲稱要照顧家人才早出晚歸,每天仍在單位睡覺,單位有電器但沒開動,平常不在單位洗澡及洗衫,夏天不開冷氣。上訴委員會指出,申請人情G對比「現代化社會之一般生活環境」並不合理,顯示她在單位「沒有生活和恆常居住的痕[」,要求今年2月前交還單位。
申請人向高院提出覆核理由,包括質疑突擊查訪不在周日及深夜時段,做法不全面、家中水表失靈,以及其生活貫徹節約能源原則等。林官反駁稱,房委會沒有法定責任安排在其他時段突擊家訪,而水務署給申請人的信件只提及水掣失靈而非水表失靈,以及單位水電用量非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唯一考慮,而是考慮整體證據。
林官最終裁定申請人沒有提供合理可爭辯的司法覆核理由,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下令申請人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林官在結論提及,法庭只可根據法律及證據判決,希望申請人理解。
【案件編號:HCAL 9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