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指龔如心遺產案「爆料人」 曾華山上訴得直獲賠3萬

[2017.09.09] 發表

【明報專訊】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830億元遺產案審訊期間,陳振聰的代表律師呈上文件,質疑華懋慈善基金的證人梁錦濠收受華懋利益,但其間誤指大輝集團主席曾華山是「爆料人」。曾華山不滿被人誤以為是「二五仔」,興訟控告梁錦濠的前女友陳佩君誹謗。高院前年裁定曾華山敗訴,他早前提出上訴,昨裁定得直,並獲判3萬元賠償。

曾華山昨透過其公關表示,經歷8年審訊,花費近2000萬元,法庭終於還他清白,對此感到非常高興,認為正義最後獲得伸張。

「絕對特權」不適用於線人

原審判辭曾指出,被告陳佩君審訊期間所提供的情報,應該享有免被控告誹謗的「絕對特權」,這樣才可以令情報提供者暢所欲言,否則有可能損害司法公義,故裁定誹謗不成立。

惟上訴庭昨一致認為,「絕對特權」不適用於情報提供者,並只適用於協助調查刑事案件的口供或資訊,故裁定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相關原則。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受約制特權」於本案中已足夠確保司法公義。

惟上訴庭就有關言論是否屬於誹謗無法達一致裁決,終在2比1下裁定原訴得直。法官關淑馨及麥機智都同意,涉案的言論會讓人誤以為原訴是一個機會主義者,在案中協助陳振聰以換取個人利益,甚至意圖謀取龔如心的遺產,遂裁定言論屬於誹謗。但上訴庭一致裁定言論並沒有令人誤會原訴背叛梁錦濠或為人不誠實,認為一般人不會將言論理解原訴為「二五仔」。

關官直指本案的誹謗言論嚴重,對原訴的人格及商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惟本案雖然受到傳媒廣泛報道,但上訴庭認為評定賠償金額時不應考慮有關報道及被告在庭上的行為,以及認為言論影響有限,遂把金額評定為3萬元,並下令與訟雙方需於14日內就訟費事宜呈交書面陳辭。

【案件編號:CACV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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