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落實公民權利公約地區 陳文敏倡不移交

[2019.05.06] 發表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就《逃犯條例》修例提出折衷方案。(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在一個論壇上,就《逃犯條例》修例提出折衷方案。針對公平審訊問題,他認為政府即使修例,亦應增設三重保障,香港在這些情G下不能移交疑犯,包括:要求移交方沒有簽署和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要求移交方即使簽署實施公約但未能提供最低刑事程序保障,以及移交個案與香港《人權法》有衝突。

內地未實施 台灣已落實

中國1998年簽署公約,但一直未有實施(ratify),故在陳文敏方案下,內地將不能向香港提出移交要求。港人陳同佳涉在台灣殺人案觸發今次修例,台灣由於國際地位爭議,並非公約正式締約方,但台灣2009年透過本地立法自行落實公約,因此陳文敏建議將適用於台灣。

公約第14條指明,要求移交方須提供足夠刑事程序保障,包括審訊不得受不合理拖延、被告能與自己選擇的代表律師聯絡,以及獲足夠時間和便利去準備抗辯等,否則被要求方可拒絕移交。

保安局昨回覆查詢時,未正面回應會否採納建議,只重申修例絕非針對單一司法管轄區,修例下移交個案形式的安排,除必須緊依現時法例保障,更可在協定中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疑犯的情G;行政當局會審慎考慮每宗個案,有需要時加入其他保障,如律師代表、家屬探望等。

折衷方案 增三重保障

陳文敏昨出席「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辦的修例論壇,他表示在政府目前修例建議下,香港法院的權力和保障範圍有限,至於他提出的三重保障能強化香港法院角色,「畀多(法院)把關」。

陳文敏重申,政府修例並無需要,強調不同議員和法律學者均提出修例以外的方案,處理台灣殺人案,包括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審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案件。他形容,處理台灣殺人案「方法有好多,只是看政府有否政治魄力、政治意願去做」。

倘追溯兩三年 田北俊:商界可接受

同場出席論壇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表示,商界最關注修例設追溯期,若追溯期只有兩三年可接受,無限期則會「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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