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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蕭志勇(蕭源,圖)、第四被告蔡盈盈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丘萃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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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指改控罪為繞檢控時效 泄題案蕭源申擱置聆訊

【明報專訊】時任現代教育中文科「補習天王」蕭源等4人,涉嫌以手機披露中學文憑試保密資料,原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等3罪。終審法院今年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頒下判辭,裁定用自己手機不犯此罪,控方早前改控兩項串謀公職人員失當及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申請永久擱置聆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申請。辯方表示,本案泄密行為應控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該罪的檢控時限只有半年,質疑控方超出起訴時效,「巧立名目」改控其他控罪,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裁判官押後10月15日裁決。

4名被告包括報稱任職中文補習教師的蕭志勇(又名蕭源)、同任職教師的張國權和吳宏樑、蕭妻蔡盈盈(又名蔡怡)。

代表蕭、蔡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本案案情針對用手機泄露考試機密資料,控方原本控告眾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惟協和小學案在2016年2月被裁定脫罪,控方早應得悉此罪有爭議。本案首項控罪在同年4月開始被廉署調查,控方可在半年時限內檢控《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15條保密條例。惟廉署最終連同2017年發生的第二、三條控罪,落案起訴4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辯方續說,控方今年在終審法院頒下判辭後,再押後提堂修訂控罪,惟《考評局條例》6個月檢控時效已過,控方再「巧立名目」基於相同案情,改控串謀公職人員失當等罪,質疑律政司為繞過檢控時效而修訂控罪,要求永久擱置聆訊。

次被告代表律師表示,監考員合約寫明,泄密只會控告《考評局條例》第15條,故一開始便不應檢控其他罪行;而條例確立起訴時效是要保障相關人士權利,法庭應尊重立法原意,不批准再起訴。第三被告代表律師稱,本案只涉及一對一泄密,未能證明蕭源收到資料後有何目的,本應只控告《考評局條例》;若改控他罪,法庭應考慮是否案情嚴重至檢控串謀公職人員失當。

控方稱考評局條例

未涵蓋案情

控方回應稱,《考評局條例》15條只針對泄密行為,但不能包括犯罪目的、動機、後果,故未能涵蓋本案案情;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涵蓋較闊,可包含本案泄密後果,可能損害考評局的公信力、考試公平性等。控方重申,基於可涵蓋案情才會修訂控罪,並非繞過檢控時效起訴。

【案件編號:WKCC2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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