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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法,政務官與公務員即使只是經大陸轉機,亦須事先申請與事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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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出入境中國須申領台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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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台內政部修法 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須事先申請

【明報專訊】台灣內政部為配合「國安五法」修法,日前預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未來政務官與公務員即使只是經大陸轉機,亦須事先申請與事後通報,但排除香港轉機。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對此指出,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且陸委會在2017年就有函釋指出,去大陸機場中轉就算是進入大陸,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據報道,公務員和政務人員、地方首長等從2006年起進入中國大陸就需要事先申請,除經主管機關同意,還要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事後還要填寫赴陸返台意見反映表,勾選是否與大陸簽訂協議、與大陸人士接觸等選項。

而這次新修正規定中,申請進入大陸的理由除了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還新增轉機、搭船,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要在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

根據最新修正的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慶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人士。

根據最新修法,若當事人在大陸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至於公務員進入大陸多久前要提出申請,內政部指出,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2個工作日前;政務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7個工作日前;小三通政務人員則為預定進入大陸3個工作日前。

對於班機因天候因素轉降大陸的機場,內政部指出,班機遭遇颱風不得以迫降大陸是不可抗力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移民署初步認為應可事後報備。針對此議題,將與陸委會等單位再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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