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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左)涉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其後返港,因洗黑錢罪成判囚29個月,今日刑滿獲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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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總統蔡英文昨回應陳同佳案時表示,台灣並未放棄司法管轄權,但必須由港府提供協助,否則未能取得完整資訊及證據,又反問是誰政治凌駕法律很清楚。她下午則表示,陸委已函港府,要求同意台灣派檢警赴港押解疑犯。(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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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台派警押解陳同佳 港:不能接受 風暴源頭今出獄 政府:陸委要求等於跨境執法

【明報專訊】引爆反修例風暴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洗黑錢罪刑滿出獄,他早前去信特首林鄭月娥,稱願往台灣自首,台灣、香港早前就司法管轄權問題僵持良久,台灣陸委會昨突致函港府,冀港府協助台灣赴港人員確認疑犯身分及帶回台灣。台灣總統蔡英文隨後發話,表示陸委會函件指明是今天派檢警到港押解嫌犯。台灣此舉引起「跨境執法」疑慮。據悉,港府昨日緊急開會改變應對方法,原則之一是要令台灣知悉不可入境香港執法。政府發言人今凌晨發聲明表示,台灣的要求「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陸委會昨晚再發稿,稱去信港府已逾7小時,未獲具體回應,再度呼籲港府負責任積極回應台灣請求,「司法不能有空窗期」。

特區政府今日凌晨零時25分回應稱,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有關建議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聲明稱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

政府:應撤陳入境管制

可司法互助外處理

政府發言人說,殺人案發生在台灣,相關證據都在台灣;港方證物方面,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根據程序處理。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通緝的人,可以完全在司法互助外處理。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昨共同召開記者會,陸委會稱已透過台港既有管道致函港方,包括稱疑犯涉重罪,為免有逃亡之虞,冀香港協助台灣赴港人員確認疑犯身分及帶回台灣;又稱希望香港提供陳同佳香港的認罪書、庭訊口供等資訊予台灣赴港人員帶回。

陸委:香港不審,我們來審

邱垂正表示,等到最後一刻,港府都沒有要審理的意思,「香港不審,我們來審」。他稱已致電、致函港府,盼港府有正面回應,證據都要完整,才能令案件後續圓滿解決,「伸張公義,早日還被害家屬公道」。

被問到陳同佳希望赴台後不被判死刑,張斗輝稱,在台灣殺人是可以判處死刑,若證據充足,法院會審判其犯罪手段並公正處理,他會尊重司法審理,又強調非常重視被告權益保障 ,陳同佳赴台後,其家屬探視權、聘請律師權,都會依法律而行。

至於若港府是按原本形式,由陳同佳「自由行」赴台自首會如何處理,陳宗彥稱陳同佳現為通緝犯,不適用以線上方式申請簽證赴台,若要前往台灣須提出書面申請。

陳弘毅:「押解」如承認台有權執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強調,若台灣執法人員留在機場、陳同佳自願前往,仍能說得通,但不能容許境外執法人員在港執法、作出任何強制措施。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台灣用字為「押解」,意思相等於逮捕,屬執法行為,政府未必接受此用語,因變相承認台灣「有權派檢察人員來港進行押解活動」。他認為兩地要進一步討論法律用語等問題,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字眼。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對台方來港押解陳同佳「非常大保留」,明言不可能讓台灣警察在港跨境執法。她憂慮會開先例,容許與香港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未來因當地通緝港人,便派員來港押解港人回該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香港警方可詢問陳同佳是否願意會見台方,其後台方用「面見證人」的形式行事,只確認其身分、搞清楚其自首意願等,而非令陳同佳「被自首」。涂謹申表示,這類個案過往亦不時發生,並強調香港應研究如何提供證據予台灣。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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